北京6月23日传来好消息:
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保障。
比如,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与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保障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
比如,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健康保障,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评估、心理疏导等工作。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国家建立符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的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
比如,为明确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消防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作出规定。(以上内容来源于新华社)
禅哥就两个事儿和大家探讨一下:
第一,有人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为啥不把“国家”二字去掉,直接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人员法》呢?实际上你去看看其他立法,警察法、教师法、律师法等等,的确没有“国家”二字,那为啥《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偏偏要挂“国家”二字呢?
禅哥认为,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与地方专职消防人员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消防救援力量。之所以《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带有“国家”二字,意指这部法律专门针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设立,地方专职消防人员有关事项不由此法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需要作出相应安排。所以,《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是不能去掉“国家”二字的。
第二,这样一来,是不是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似乎质疑成立。你想呀,接警、灭火、救援等等,地方专职消防力量确实在干同样的活儿,但他们的待遇保障为啥和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不一样呢?
问题在于,国家消防救援力量是由国家统一设立和保障,编制多少、地位怎样、给多少钱、享受什么待遇,全部由国家统一确定、安排和解决。说白了,这是国家根据整体需要而不是单纯地方需要而设定的。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就不一样了。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完全是地方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建不建、给多少人、花多少钱,完全由地方说了算。所以,尽管站在地方属地角度看,似乎国家消防救援力量和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做的是同样的事儿、干的是同样的活儿,但实质上站在国家总体角度看,这种表面化的认识并不成立。比如,国家消防救援力量在关键时刻可以大幅度跨区域执行任务,但地方专职力量就不会轻易这么调度和使用。说白了,国家花钱要为国家整体考虑,而地方花钱只为地方需要考虑。事权不一样、钱的来源不一样,所以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是授衔的,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而地方专职消防人员是不授衔的,也就和“国家队”不一样了。
要想改变“同工不同酬”的待遇问题,专职队员就必须想办法把身份转换到国家队中来。现实尽管看起来有点“残酷”,但没办法,这是国家把国家和地方区别考虑的用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