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消费秩序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燃气具等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突出问题,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质量违法案件,形成有力震慑。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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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陵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掺混肥料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陵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移送函,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标称山东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经检验氯离子项目不符合《掺混肥料(BB肥)》(GB/T21633-2020)的规定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19725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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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在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中,齐河某电动车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0405Z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被判定为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19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涉案产品电动自行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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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在平原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县级监督抽查中,平原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70型,单个药量:0.05g”的鞭炮王(鞭炮)烟花爆竹,以及规格型号为“单个含药量:0.05g,80型”的福全精制鞭王(鞭炮)烟花爆竹,经检验产品部件、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27594元,没收违法所得925.57元,没收涉案产品鞭炮王(鞭炮)烟花爆竹10挂,福全精制鞭王(鞭炮)烟花爆竹10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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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案情介绍:2025年8月,在襄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公司地址位于乐陵市的山东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生产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规格型号:TZL30),经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符合GB21976.7-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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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直流水枪案
案情介绍:2026年,在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中,公司地址位于禹城市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直流水枪,经抽样检验,密封性能、耐水压强度项目不符合《消防水枪》(GB8181-2025)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810元,没收违法所得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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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岩棉复合板案
案情介绍:2025年8月,在宁津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县级监督抽查中,宁津县某钢铁经销处生产的岩棉复合板粘结强度不符合GB/T23932-200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3793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7元,没收不合格的岩棉复合板1张(规格型号:2000×950×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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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天然气液化气专用金属包覆软管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在齐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县级监督抽查中,齐河县宣章屯镇某厨卫商店销售的商标为“弘冠杰”的天然气液化气专用金属包覆软管“软管长度极限偏差”项目不符合CJ/T 490-2016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没收天然气液化气专用金属包覆软管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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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中,宁津县某洁具批发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612FS)“燃气灶眼的热效率”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被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52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没收涉案产品家用燃气灶具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