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2月1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以来,贵阳公安在依法开展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相关人员采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然多发高发,仍有大量涉黑灰产人员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和互联网账号,从事推广引流、技术支持、转账洗钱等非法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强化以案释法、有力震慑犯罪,贵阳市公安机关今日公布4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陈某将本人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帮助接收涉诈资金15542元,从中获利83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其明知上家利用其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银行卡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陈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二:利用商户码帮助诈骗团伙收取诈骗资金
夏某将本人实名注册的商家码提供给诈骗分子,收取诈骗资金29万余元,从中获利8400元。夏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三:出租名下电话卡帮助诈骗分子发送诈骗短信
胡某将本人实名开户电话卡出租给诈骗分子,帮助发送含有涉诈网址引流短信,造成他人被诈骗57万元,从中获利680元。胡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四:使用支付宝账号帮助收取涉诈资金
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兼职人员注册支付宝账号30余个,并将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用来帮助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获利7000余元。王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来源/贵阳反诈
编辑/陈萌 责编/朱彬彬 曹钦永 审核/李丹 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