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公告

问AI · 强制报废标准如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拟按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

公告期自2026622日至202671日,共10天。(附车辆明细清单)  

受理部门:西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举报电话:0971-8232082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东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22日


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灭失注销报废车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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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交管

监制:刘幸海
责编:马靖
编辑:杨建民、赵洪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