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系列宣传之——《辽源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

《辽源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3年11月20日以市政府令第9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辽源市规范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政府规章,《办法》为全市乡村治理、基层服务、矛盾化解、平安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立法内容

近年来,辽源市乡村振兴工作持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基层自治管理、邻里矛盾调处、涉农行政执法等领域治理任务日益繁重,基层法治建设短板逐步显现。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补齐基层法治建设短板,辽源市立足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通过“小切口”地方立法,固化法治乡村建设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赋能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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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紧扣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聚焦“治理有效”核心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为立法依据和框架支撑,精准契合设区的市精细化、特色化立法原则。《办法》确立了建设基层法治政府、规范村民自治、涵养文明乡风的核心立法理念,清晰划分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属地主体责任,明确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构建起权责清晰、协同联动、上下贯通的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格局,持续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

村民自治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核心基础,《办法》聚焦村级治理关键环节,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推动村级组织治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细化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修改及备案流程,明确备案时限要求,补齐上位法实操细则短板,保障村民自治规范有序开展。同时,突出移风易俗治理重点,依托村规民约引导培育淳朴乡风。

依托辽源市成功创建第二批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城市的制度成果,《办法》推动市级成熟法治建设机制向乡(镇)基层下沉延伸,专门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制度化规范,推动基层政府履职更加高效、顺畅。

《办法》规范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工作,统筹律师、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基层法治服务力量,优化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矛盾调解、法治宣传等基础法律服务供给,重点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乡村下沉。

《办法》专章对农村地区平安建设的重点内容做出规定,加大黄赌毒、邪教等不良风气的整治,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教育疏导,提高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和防范,夯实法治乡村建设的基础,进一步提高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促进乡村和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立法成效

自《办法》施行以来,辽源市法治乡村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健全、治理效能稳步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显著提高,在基层执法规范、法律服务供给、矛盾纠纷化解、法治队伍培育、法治文化普及方面取得阶段性良好成效。

规范基层执法体系。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齐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所有人员均持证上岗、具备合法执法资质。同步梳理编制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明晰乡(镇)执法权责边界。

夯实公共法律服务根基。全市建成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44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室145个,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便民法律服务。全面推广“吉法福”移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现314个小区全覆盖,统筹公证、法援、社会律师等优质法律资源下沉基层,持续提升基层法治服务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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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矛盾纠纷调解防线。各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聚焦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山林土地等高频纠纷领域,常态化深入村组排查化解矛盾隐患,累计成功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800余件,有效筑牢乡村平安法治根基。

建强基层法治骨干队伍。全力培育壮大“法律明白人”队伍,现共有法律明白人3163名,实现村(社区)全覆盖,队伍建设规模和工作质效位居全省前列,为基层普法宣传、矛盾调解、便民法律服务提供了坚实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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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治文化阵地全域覆盖。目前各乡(镇)已建成法治文化阵地785个,其中,法治广场110个、法治长廊98个、法治宣传栏(板)210块、法治景石25个、法治文化墙48处、法治书屋(一角)29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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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源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