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补贴将有新变化


○ “苏超”首次,引入女足!

○ 外卖补贴将有新变化

○ 20寸行李箱不能免费登机了?

○ 中使馆提醒:请来柬中国公民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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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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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睢河街道景湖社区组织人员联合街道执法队员排查辖区内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隐患,织密特殊场所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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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假期期间,梁集镇商郝村依托农家书屋开展假期儿童暖心服务,为孩童开展课业辅导、难题答疑。同时进行防溺水安全宣讲,普及水域避险常识与自救要点,筑牢暑期成长安全防线。


▌防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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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睢城街道东升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组织志愿者走进润福苑小区,开展反诈反邪教宣传,引导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守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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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李集镇三里、大周、王铺等村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宣传活动,有效提升群众防诈、识诈、拒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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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补贴将有新变化

为规范外卖平台补贴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加强研究论证,起草形成《外卖平台补贴行为规范十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7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

近段时间以来,外卖平台“拼补贴、拼价格、控流量”问题突出,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外卖骑手、消费者利益,挤压实体经济,加剧行业“内卷式”竞争。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外卖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调查、评估发现,我国外卖平台存在利用资本优势抢占市场、裹挟平台内经营者参加补贴、导致行业非理性竞争等问题,亟须规范外卖平台补贴行为,引导外卖平台依法合规经营,开展良性竞争。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 明确总体原则,不得以开展长期、大额补贴的手段和方式,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明确具体要求,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补贴活动或者承担补贴成本,不得利用资本优势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明确监督措施,开展补贴活动前和实施补贴后向社会公开,并明确公开的主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明确法律风险,提示外卖平台补贴行为应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法违规开展补贴活动的法律后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抓紧制定出台,规范外卖平台补贴行为,促进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苏超”首次,引入女足!

6月20日18:00—18:20,“苏超”常州队第三场主场赛前增设女足垫场赛,常州U15女足与上海普陀U15女足友好交流。

常州北郊中学U15女足,是江苏常州青少年女足梯队中的核心力量。球队以七八年级学生为班底,同时吸纳多名九年级老将压阵,队里李圆圆、何瑞鑫、曹莉多次入选国少集训营,李圆圆现已入选江苏省U15女足阵营,更是U15国少的常客。

这支队伍近年来成长迅速,成绩稳居省内前列。2024年拿下江苏省精英联赛第四名,今年4月省运会预赛拿下第三名,5月更是力克强敌,继2024年后再度夺得“省长杯”高中女子组冠军,成就“三年两冠”。


▌7月1日起,日本签证费涨5倍

日本政府在6月19日宣布,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签证收费标准。

调整后,单次入境签证费用将由目前3000日元上调至15000日元,多次入境签证费用由目前6000日元上调至30000日元。

同样从今年7月1日起,外国游客离境税将从1000日元涨至3000日元。离境税是由主权国家对离境人员征收的专项税费,通常通过航空公司等运输方代收并包含于国际旅行票据中。


▌中使馆提醒:请来柬中国公民洁身自好

据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  6月20日,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发布关于中国公民免签前往柬埔寨的领事提醒:

柬埔寨政府宣布,自2026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人员无论自中国境内还是第三国出发,均可免签入境柬埔寨。免签期间可多次入境,单次停留不超过14天。入境旅客无需提前办理签证,仅需按要求填写电子入境卡(E-Arrival Card)即可办理入境手续。

中国驻柬埔寨使馆提醒计划来柬中国公民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出行安排

出发前了解柬埔寨出入境和当地天气、风俗等信息。柬埔寨已正式实施电子入境系统,入境旅客可在入境前7天内下载Cambodia e-arrival手机应用程序,或访问www.arrival.gov.kh填报入境信息获取电子入境卡,也可待抵柬入关时现场操作。

柬政府一再重申禁止口岸官员索要小费。来柬中国公民如在入出境时遇索要小费应予明确拒绝,并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采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中国驻柬使馆反映。

二、注意旅行安全

(一)妥善保管护照、财物及个人证件,不轻信陌生人,不随意替他人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

(二)严格遵守柬埔寨法律法规和宗教习俗。参观寺庙、王宫及吴哥古迹等场所时,应注意着装得体,不穿着过于暴露服装,不触摸或攀爬文物古迹,不做冒犯僧侣及当地宗教习俗行为。

(三)柬埔寨对无人机使用实施严格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带或使用无人机设备。

三、防范涉“黄赌毒”及非法务工风险

柬埔寨政府近来持续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力度。请来柬中国公民洁身自好,远离“黄赌毒”,不参与网络博彩、电诈等违法活动,不轻信“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避免陷入非法务工风险。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验身份

近日,柬埔寨政府加强对外国公民合法入境及居留身份的检查。请来柬中国公民随身携带护照原件,并积极配合现场查验。如未携带护照,请及时提供护照信息页、入境记录及有效签证(如有)的照片、复印件,或护照补办、签证延期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身份。过程中如出现误解或被临时带离核查等,请保持冷静,积极向办案部门申诉或通过聘请律师等合法、正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向中国驻柬使馆通报有关情况。

五、牢记应急联系方式

提前了解并掌握当地报警、医疗急救等应急电话以及中国驻柬使馆联系方式,以便在遇紧急情况时及时报警并寻求协助。

报警及求助联系方式

匪警: 117

医疗急救: 119

火警: 118、666

国家警察总署外国人求助热线: 031-2012345/031-6012345

柬副首相兼内政大臣团队中国公民专用求助微信号: +855092686969

驻柬使馆24小时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23-210206,中国公民领事保护、侨务工作咨询邮箱: phnom-penh_lb@csm.mfa.gov.cn

驻柬使馆驻暹粒领事办公室24小时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 078-946178,邮箱: consulate_sr@mfa.gov.cn(暹粒领办领区范围: 暹粒省、磅通省、柏威夏省、奥多棉吉省、班迭棉吉省、马德望省)

驻柬使馆驻西哈努克领事办公室24小时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61-983749,邮箱: consulate_shv@mfa.gov.cn(西哈努克领办领区范围:西哈努克省、国公省、贡布省、白马省)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 +86-10-12308或+86-10-65612308


▌20寸行李箱不能免费登机了?

近日

不少网友反映

携带20寸行李登机箱

却被告知不能上机

到底啥情况?

一起来看

↓↓↓

先辟谣
并非所有20寸箱都禁止免费登机

目前国内航司,全服务航司与差异化航司执行两套标准,政策差异源于服务定价和票价模式。全服务航司通常提供全面的航空服务,包括免费托运行李、机上餐食、饮料、娱乐设施、优先登机、行李优先提取等;差异化航司一般以“按需付费”为核心,基础票价通常较低,但免费服务有限

全服务航司允许符合尺寸、重量要求的20寸及以下的行李箱免费随身携带上飞机。但是部分差异化航司,考虑经济成本、运营需求等原因,不允许普通经济舱旅客免费携带。


为何你的20寸登机箱
带不上飞机?

  • 箱体“虚标尺寸”,实际超出航司标准

这是最常见的原因。市面上绝大多数箱包标注的20寸,仅计算箱体主体,并未包含轮子、拉杆、侧把手、包角等凸起部分。国内全服务航司随身行李通用标准:长55cm×宽40cm×高20cm

现在有些行李箱在使用功能上做了变化,加扩展层,外置USB等,加上轮组和拉杆后,整体长宽高直接超标,不仅放不进行李架,还存在安全隐患。

在值机柜台和安检口,机场均提供了行李尺寸架,旅客可以使用标准登机行李框现场核验,如放不进框,就无法随身登机。

  • 差异化航司规则不同,收费差异大

目前部分低成本、差异化航空公司仅允许14寸以内迷你登机箱,部分航司允许旅客付费携带20寸行李箱上机。

航司和售票平台会将差异化的规则在旅客购票界面说明,很多旅客购票时未留意行李条款,到机场才发现规则不符,误以为“20寸箱全面禁带”。

例如在祥鹏航空官网,“旅行须知”栏目下的“行李须知”中列出了相关规定,该航司自2025年4月10日(含)起,国内航班除精品航线和部分不执行差异化服务的航线外,其余航线全部行李执行差异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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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箱体重量超标也会被拦截

除了尺寸,随身行李还有重量要求,国内航司随身行李单件重量大多限制在5kg—8kg以内。不少旅客把衣物、化妆品、重物塞满箱子,整体重量超标,同样会被要求办理托运。


如何携带行李箱,避免二次安检?

  • 购票先看行李条款,下单页面仔细查看“行李政策”,区分“含免费登机箱”“仅含随身小包”“含免费托运”三类,特价票务必重点留意。

  • 自查行李箱尺寸重量,测量时,一定要算上轮子和拉杆,不要只看箱体标称尺寸;出行前简单称重,避免超重。

  • 现场被拦不用慌,若箱体超标、航班行李架已满,听从工作人员建议办理行李托运。如乘坐差异化航司,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比行李托运费用和快递费用差异,选择省钱模式出行。

  • 如购买的是差异化航司特价票,尽量使用背包、小型手提包,省去托运、补购行李额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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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济损失计算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如何界分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因个人存储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其中存储的资料、照片、文档等重要数据无法读取。为恢复数据,王某前往某电子维修经营部进行修理。经初步检测,经营部对硬盘进行了“开盘”(即在无尘环境下打开硬盘盘体进行物理检修或数据提取)操作,并告知王某已成功读取部分数据,若要进行更深度的恢复尝试,需使用更昂贵的专业设备或配件,要追加费用。王某认为经营部“坐地起价”,且最终的恢复结果远未达预期,其重要的商业数据和家庭照片大量丢失。此外,王某认为,经营部的开盘操作,破坏了硬盘的原始状态,导致数据遭受了不可逆的二次损害,使其丧失了寻求其他专业机构恢复的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电子维修经营部赔偿其数据损失1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无法举证数据的经济价值以及其所包含的人身意义,也不能举证某电子维修经营部存在过错如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数据恢复服务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电子维修经营部的技术操作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王某主张的数据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应否得到支持。

一、关于数据丢失损失的认定:从“载体价值”到“数据价值”的司法评估困境

损失性质的界定与厘清。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王某的请求权基础在于某电子维修经营部未按约定或未达到合理预期完成数据恢复服务,构成违约。因此,数据“丢失”或“未能恢复”本身是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对这部分损失的赔偿,应首先审查合同约定。鉴于双方对恢复效果、数据完整性无明确约定,则需判断某电子维修经营部履行的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或达到合理注意义务。经技术调查,若确认硬盘本身物理损坏是数据无法完全恢复的主因,而某电子维修经营部的操作流程符合数据恢复行业的通行惯例,且已履行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则可能难以认定某电子维修经营部构成根本违约,王某要求赔偿全部数据价值的诉求基础将不牢固。

损失金额的举证与裁量。王某负有对数据经济价值的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困难,但可从两方面进行裁量:一方面参照服务对价。将王某为恢复数据已支付和同意支付的费用,作为衡量其对数据主观价值评估的一个最低参照。如果某电子维修经营部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如未告知风险、操作不当,导致恢复希望彻底丧失,可将已支付费用作为损失的一部分,并酌情考虑一定倍数作为惩罚或补偿。另一方面综合裁量判定。在难以精确计算时,需综合考虑数据的性质,如是否涉及未备份的唯一文件、数据对王某工作生活的实际影响、服务提供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对于纯粹的个人、家庭生活数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用于商业盈利的情况下,支持高额经济赔偿应极为审慎。

二、关于涉数据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严守“具有人身意义”与“严重精神损害”双重标准

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本案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数据需载体化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法律上的“特定物”通常指具有独特性、不可替代性的有形物体。存储了特定数据的该硬盘,对王某而言是否超越了普通存储工具的属性,转化为承载重大情感记忆或人格利益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例如,存储唯一一份已故至亲生前影像资料的硬盘,可能被作此认定。王某负有对此的举证责任,需要具体说明并初步证明硬盘中哪些数据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意义,而不仅仅是笼统地声称“家庭照片很重要”。

损害行为需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首先,在过错程度上,某电子维修经营部的行为需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数据恢复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方已告知技术风险、操作符合规程,因现有技术局限或硬件本身严重损坏导致数据无法恢复,通常不构成重大过失,更非故意。本案中,某电子维修经营部其操作合规且已告知王某风险,不存在“重大过失”。其次,在损害后果上,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这需要结合一般社会观念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数据丢失带来的烦恼、沮丧是常见的,但未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目前对该类案件持审慎态度。对于支持数据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持高度审慎态度,将数据的经济价值损失与精神损害严格区分。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当数据是记录人生重大时刻、唯一且不可复制的,且因对方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永久灭失,给权利人造成显而易见且持久的精神痛苦时,才可能予以考虑。在本案中,王某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硬盘数据符合上述严格标准,且经营部的行为存在可归责的重大过错。若其举证不能,仅凭数据未能恢复这一结果,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将很难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在数据恢复服务纠纷中,认定损失时,需谨慎平衡技术理性与权利保护。对于数据的经济损失,应在合同框架下,结合行业惯例、双方过错、数据性质综合裁量,避免空泛地支持高额索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则必须坚持法律规定的严格要件,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同时,本案也警示数据服务提供者,应尽到充分的、明确的风险告知和价格说明义务,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服务步骤、费用构成、风险概率及责任限制,以降低纠纷发生风险,促进数据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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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 李政 苗瑞永 薛浩 王梅 赵鹏 李晨阳

编   辑 | 西红柿

一   审丨李璇

二   审丨任银涛

三   审丨仝勋

监   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