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开展校外培训,巢湖一校外托管机构被处罚

问AI · 巢湖此次执法反映校外培训监管哪些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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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巢湖市学***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      

当事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卧牛山街道东风路与卧牛路**************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营业执照91340181MAEA******                                     

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蔡* 187********                                            

根据合肥市***提供的视频资料,2026年5月13日,巢湖市教体局执法人员汪*(执法证号1201*******),张*(执法证号1201*******)对巢湖市学***校外托管机构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视频拍摄于2026年2月27日,视频资料显示,在巢湖市东风路与卧牛路交叉口学***托管机构内,一名教师正在带学生开展小学语文培训。目前已取得的证据:1.合肥市***提供的涉嫌开展学科类培训视频资料;2.巢湖市学***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营业执照;3.询问笔录一份;4.学***校外托管机构现场照片;根据以上证据,证明学***托管机构涉嫌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规行为。

本单位于2026年 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巢教罚告字〔2026〕第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6月5日巢湖市学***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巢湖市学***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巢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巢湖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巢湖市教育体育局

2026年6月11日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

审核:张剑  编辑:许家权  校对: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