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都市快报·橙柿互动报道了投资者刘先生购买某某投资量化私募产品三周亏损13万元的经历,引发网友热议,多数网友认为,投资本来就有风险,低风险承受能力再加杠杆更是不应该。
当晚,该私募机构工作人员Y某某联系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对刘先生提出的“虚假宣传、销售不合规”等指控予以否认。
今天(6月1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私募机构办公地点,Y某某接受了当面采访,就争议焦点逐一作出回应。
中低波产品变高回撤?
机构回应:截图对应的是另一款产品
针对刘先生提出的“购买时被告知是中低波动策略,实际却出现14%左右回撤”的质疑,Y某某方面明确表示,投资人刘先生的陈述存在明显误导。
她介绍,刘先生最终自主选择的产品名为“择时稳进”,属于R4级中高风险策略,近期的回撤幅度处于量化同类策略的正常最大连续回撤区间。
根据《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从低到高至少分为五级: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等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R4风险等级仅次于R5。
而刘先生提及的“中低波”的微信聊天截图,对应的是公司另一款“灵活对冲”产品,二者是完全独立的两条产品线。
“我推荐了灵活对冲策略线,刘先生自主选择了择时稳进策略线。”Y某某说。
她进一步解释,近期择时类产品普遍承压,是因为A股出现罕见的“急跌-假反弹-日内大幅震荡”行情,恰好是短周期择时模型最不适配的场景。
这类策略的收益与风险同源,此前在2026年3月地缘冲突引发市场连续下跌的阶段,“择时稳进”的回撤控制显著优于市场平均水平,上述负责人认为,“不能只看三周极端行情就否定策略的长期有效性,我们公司内部人员也持有了该产品。”
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机构出示了全套合规凭证
针对刘先生“资产核查并不严格,随便找个盖章的收入证明就能过”的说法,Y某某向记者展示了完整的合规留痕材料。
“投资人当时提供了5份私募基金份额证明,合计超500万元金融资产,落款均在申购前30个工作日内,且加盖券商公章。同时附带了2023年起的私募基金投资记录,满足协会要求的‘500万元金融资产+2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者认定标准。”Y某某说。
记者现场核对了相关文件的姓名与身份证信息,确实是刘先生本人。
“我们不认可无配套流水、税单的纸质收入证明,所有材料审核严格按照百亿级私募的合规标准执行,双录、风险揭示书等流程全部完备。”该负责人表示,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过合规销售相关的监管处罚。
在浙江证监局官网、天眼查等渠道,记者并未查到该私募机构被出具警示函或行政处罚的相关公告。
Y某某方面也披露了双方的沟通细节:刘先生在产品持有三周出现阶段性回撤后,曾多次提出“赔偿5万元否则持续投诉”的要求,公司均已明确拒绝。
“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可能超越产品的合同约定对市场风险兜底,更不可能接受任何形式的胁迫。”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已委托律师跟进相关事宜。
投资人再发声:
风险偏好保守,我认为我买了波动更小的产品
下午,记者再次联系投资人刘先生,他情绪有些激动,他认为机构的回应是在“混淆视听”。
针对私募机构提到刘先生作为拥有多年经验的“专业投资者”,理应知晓择时策略的高波动特性,刘先生认为记者被机构“绕进去了”,他表示,自己持有的其余几款私募产品投资方向多为可转债,风险偏好保守。
刘先生解释,自己观察了该机构产品近两年,发现“择时稳进”在历次市场大跌中回撤更小。“我认为‘择时稳进’比‘灵活对冲’波动更小。”
为了佐证自己的投资风格,他多次反问,“如果我是激进投资者,为什么不去买它家一年收益翻倍的明星产品?”
当记者追问此前提及的“机构承诺低波动”的具体证据时,刘先生并未直接作出回应,而是再次重申,“如果我是激进投资者为什么不买它家的明星产品?”但也没有解释为何会购买R4级中高风险产品。
刘先生表示,他已投诉至浙江证监局。
律师点评:
卖方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投资者首先要自我保护
就今天掌握的最新情况,记者再次采访了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何远。何律师表示,《证券法》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都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鉴于金融产品销售中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规定所有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负有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等信息的法定义务,它还应当向投资者如实说明相关产品、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的也只能是与投资者的财产状况、投资知识相匹配的证券和服务。
而且,如果普通投资者起诉上述机构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时,是要由机构来举证证明它自身已经完成了前面介绍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只要机构不能证明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卖方机构必须证明,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他们已经充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中有一项关于“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标准,非常严格。卖方机构不能只拿出一页纸,上面投资者手写了“本人已知悉风险,愿意承担”这种简单的证据,这是远远不够的。法院会综合一般人能理解的客观标准和该投资者能理解的主观标准来实质审查。如果卖方机构没能向法院证明它做到了完善的告知义务和适当性匹配流程,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如果投资者懂得自我保护,尤其是不进行超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避免事后陷入无休止的纠纷。“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时刻要牢记,切莫有侥幸心理。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王潇潇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潘俐 陈欣文
校对 杨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