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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 牵头搭建的多主体跨境协同监管体系,是国际体育法适配跨境新型涉赌犯罪的重要制度创新,打通足球领域的行业规则与各国刑法的衔接通道。从法律层面看,这套机制既保持体育自治的行业管理边界,又依托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实现犯罪打击落地,为各国完善本土反假球立法、构建我国体育打假监管体系提供了成熟参考范式。
一
1.《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全球跨境协查法定依据)
第13条【犯罪所得没收】
缔约国在收到对本公约所涵盖的一项犯罪拥有管辖权的另一缔约国关于没收本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位于被请求国领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的请求后,应在本国国内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
(一)将此种请求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取得没收令并在取得没收令时予以执行;
(二)将请求缔约国领土内的法院根据本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签发的没收令提交主管当局,以便按请求的范围予以执行,只要该没收令涉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的、位于被请求缔约国领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
适用场景:FBI、各国警方收到 IBIA 异常赔率线索后,跨境冻结离岸赌盘资金的法定依据。
第18条【司法协助】
缔约国应依照本条规定,在对公约所涵盖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包括调取证据、传唤证人、移交涉案线索、查封涉案资产。
适用场景:国际刑警依托本条协调多国警方接收 FIFA、Sportradar异常赛事线索,跨国调取球员、操盘手资金流水、赌盘数据,是世界杯赛事跨境情报互通的国际法源头。
第20条【特殊侦查手段】
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
适用场景:Sportradar 全球赔率大数据跨国家同步推送至各国执法机关的国际法支撑。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规制体育贿赂型假球)
第 15 条、第 16 条【行贿、受贿定罪义务】
缔约国应当将公职人员、体育行业管理人员、裁判员收受贿赂操纵赛事,以及向上述人员行贿的行为入刑;建立跨境腐败线索移送制度。
适用场景:FIFA 诚信工作组查处足协官员、赛事管理者利益输送案件后,移交各国检察机关的公约依据。
3.《马科林公约(欧洲反赛事操纵公约 2014)》(全球专项反假球国际公约)
公约第 3 条(定义条款)原文:操纵赛事指行为人故意通过作为 / 不作为,不当改变赛事进程或结果、消解赛事竞技不确定性,以谋取不正当财产利益的行为,包含全盘假球 + 定点操控(Spot-fixing:指定红黄牌、角球、点球等局部赛果)。
公约第 12 条(多方协作义务):缔约国必须立法建立体育协会 + 正规博彩机构 + 司法机关三方常态化线索报送机制,即 IBIA(合规博彩协会)向 FIFA、警方报送赔率异动的直接国际法来源。
公约第 17 条(跨国情报互通):签约国体育监管、警方、博彩监管部门无国界交换可疑赛事数据,FIFA 六大洲足联参照公约落地本土规则。
二
FIFA 注册地为瑞士,依据《瑞士民法典第 60 条》取得法人资格,《FIFA 章程》《FIFA 纪律准则(2026版)》为全球足坛行业惩戒准据法。
1、《FIFA 章程》
第 2 条 FIFA 有权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违反章程、规定或国际足联或《比赛规则》的决定的行为,以控制各种类型的协会足球。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危害比赛完整或造成滥用协会足球的行为或方法
。例如授权 FIFA 组建诚信专项工作组、吸纳六大洲足联纳入协同监管体系。
2、《FIFA 纪律准则(2026版)》
伪造与篡改的处罚:为使FDC第22条更具清晰度与法律一致性,并与近期CAS判例保持一致,该条款已作调整,明确规定涉及伪造或篡改的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并附加禁止参与任何足球相关活动不少于12个月的禁赛或禁令。
球队不当行为:导致比赛延迟开球现已被明确列为FDC第14条所规定的球队不当行为的实例,以使该条款与FDC附件1及CAS判例保持一致。
不履行裁决:足球代理人和比赛代理人(及暂停其相关执照的相应处罚)现已被明确纳入FDC第21条的适用范围,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更高的法律确定性。此外,为使该条款与国际足联及CAS判例保持一致,“公众认知”已被列为评估体育继承关系的标准之一。
3、FIFA 全球诚信手册(第二版)
各大洲足联、各国会员足协必须设立独立诚信部门,承接 FIFA 下发可疑线索并对接本国公安、司法机关,实现国际线索本土化落地核查。
三
1、美国法典第18编U.S.C. §224 联邦体育贿赂法 Sports Bribery Act
法条原文:任何人利用州际 / 跨境商贸渠道,以贿赂方式策划、实施、共谋影响任何公开体育赛事进程与结果的,构成联邦重罪,可处以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
释义:“赛事” 包含全球在美国转播、资金流经美国金融系统的国际足球赛事(世界杯、欧冠);只要赌盘资金经美国境内流转、赛事转播落地美国,FBI 即拥有域外管辖权。
适用:世界杯期间涉美资金链路的假球案件,FBI 可以立案侦查、冻结涉案资金。
2、美国《反非法跨境赌博法案》
依托美国联邦管辖权,凡非法博彩网站服务器设立在美国、利用美国支付通道结算赌资,操盘团伙涉嫌收买球员打假球的,FBI 可跨国抓捕、追诉组织者。
3、美国法典 21 编・第 29 章(21 USC §2401–§2404)国际体育兴奋剂
以俄罗斯索契冬奥会国家系统性兴奋剂舞弊案(爆料人格里戈里・罗德琴科夫)命名,美国首部具有全域域外管辖权、专门刑事打击跨国体育兴奋剂舞弊的联邦成文刑法;只规制赛事组织方、教练、队医、药商、操盘人员,普通参赛运动员不在本罪追责范围。
涉案体育欺诈犯罪可域外管辖,自然人最高10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金,企业最高100万美元罚金;涉案赃款、赌资全部依法没收。
四
1、全球签约成员国博彩监管法统一规则:持证合法博彩企业负有异常赔率强制上报义务,发现非常规大额投注、定向滚球盘异动,必须第一时间向IBIA 汇总,再由IBIA同步FIFA诚信工作组、各国警方;隐瞒不报将被吊销博彩牌照、巨额罚款。
2、《马科林公约》第 13 条法定义务:签约国强制要求本土正规博彩机构接入全球异常赛事预警系统,即IBIA全球数据共享的国际法基础。
五
1、可作为刑事犯罪的证据:Sportradar出具的赛事竞技数据 + 赔率异动分析报告,经司法鉴定后可作为刑事案件书证,用于证明定点操控、全盘假球客观事实。
2、FIFA 道德守则明文采信规则:行业处罚中,大数据报告可独立作为违纪定案关键证据,无需额外补强赛场人证。
六
我国暂无操纵体育赛事相关罪名,实务中依托刑法 和《体育法》双层规制,也是FIFA与中国足协、公安协作的国内法律基础:
1.《刑法》相关罪名
1)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球员、裁判收受赌资打假球,数额较大构成本罪;
2)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赌团、俱乐部出资收买人员操纵赛事定罪依据;
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依托非法赌盘操盘、组织跨境赌球并配套操控赛事,适用本条定罪。
2.2023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十一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操纵赛事、行贿受贿破坏竞赛公平;体育行政部门发现涉罪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足协行业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