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持续深化消防普法工作,着力提升普法质量与实效,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义乌市消防救援局公布3起消防安全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2024年9月6日,大连普湾经济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德泰城市元年小区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由辽宁锦安建筑公司出具,但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检测合同的却是大连宏鼎机电公司。经查,宏鼎机电中标小区消防维保和检测项目后,应甲方要求,将检测服务全部转包给锦安建筑,自身未实际开展工作,构成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大队发现疑点后立即立案调查,通过调取合同、询问当事人、现场核查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宏鼎机电转包检测服务的事实。针对检测方锦安建筑注册地在沈阳的情况,大连支队联合沈阳支队进行异地协查,确认其具备从业条件。经法制审核和专题研讨,认定宏鼎机电违法转包,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其罚款1.075万元。当事人无异议,已按期履行。
专家评析
行业整治:保持高压执法态势,倒逼服务机构规范从业,有效遏制行业乱象。
机制突破: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解决异地机构监管难、取证难问题。
争议化解:本案不存在两个独立违法行为,转包是根本原因,受委托方未签合同关联较弱且未影响检测质量,故只处罚转包方。
案件事实
2025年5月2日,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吴家镇政府函告,经现场核实,盘山县鸿霖文化旅游度假村茶庄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大队依法立案调查。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后企业拒不缴纳罚款,并多次变更营业执照及经营者以逃避责任。大队经多次约谈调查,锁定实际经营者,其签署《自愿承担责任声明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大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送达后,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拒不缴纳罚款。大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专家评析
本案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恶意变更主体逃避消防责任的典型案例。企业变更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不能免除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通过严谨调查锁定实际经营者,并依法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有效破解了“处罚执行难”问题,维护了法律权威。本案对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件事实
2025年6月3日,延吉市消防救援大队接群众举报后现场核查发现,延吉市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锦绣天景小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二是消防控制室锁闭且无人值班。大队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针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吉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序号03,罚款3.65万元;针对消防控制室锁闭无人值班的违法行为,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及裁量规定序号30,罚款0.76万元。两项合并罚款4.41万元。物业公司以消防设施未完成移交、应由原物业负责为由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大队依法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报告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裁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专家评析
本案对强化物业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物业企业不得以设施未完成移交、历史遗留问题等理由推卸法定职责。消防设施瘫痪与消控室无人值班并存,暴露出部分物业“重收费、轻安全”的深层问题。本案的查处精准聚焦高层老旧小区治理痛点,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设施老化不是免责借口,法律底线不容突破。通过以案促改,有助于推动物业企业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向主动履行责任,实现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产生“处罚一家、警示一片、规范一域”的社会效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转包、分包服务项目。以“应甲方要求”为由将检测业务转交他人的,属于违法,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许可方可营业,不得通过变更营业执照、更换经营者等方式逃避处罚。拒不履行的,消防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消防主体责任,不得以“设施未移交”“历史遗留”等借口推卸责任。消防设施瘫痪、消控室无人值班等将面临高额罚款。
各单位要引以为戒,主动消除隐患。消防部门将持续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