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的部署精神,进一步发挥数据出境管理清单作用,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市网信办”)、上海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5版)》,现就闵行区内数据处理者使用负面清单依法有序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负面清单适用主体:在闵行区注册或在闵行区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或其他组织等数据处理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备案流程及方式
(一)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负面清单备案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向闵行区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申请表、承诺书)。
闵行区数据跨境服务中心:
1.联系电话:021-64207786
2.咨询邮箱:wxbxx@shmh.gov.cn
3.工作地址:申虹路33号一楼(闵行区虹桥国际会客厅)
4.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应及时报闵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区网信办”)。
(二)审核流程
区网信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将会同区数据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网信办、市数据局确认后,向数据处理者反馈备案审核结果。申办过程中,数据处理者遇到法律、政策、技术等问题可向服务中心咨询并寻求支持。
(三)补充或更正材料
数据处理者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备案材料的,应于收到告知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补充或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更正的,区网信办将终止本次备案。
(四)备案变更
负面清单备案的数据出境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备案的,数据处理者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交变更备案申请。负面清单更新影响备案结果的,区网信办应及时告知数据处理者重新备案。
(五)备案终止
数据处理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注册地迁出上海市范围等情况,不再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经市网信办、市数据局确认后,由区网信办告知数据处理者终止备案。
(六)数据出境情况报告
1.数据处理者按照负面清单备案结果要求,仍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应在收到备案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网信办报告数据出境合规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需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告。
2.所有使用负面清单出境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数据出境总体情况报送区网信办,经汇总后报市网信办、市数据局。
三、注意事项
1.数据处理者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2.如相关领域已发布数据跨境场景化操作指引,有合规化需求的数据处理者可按照操作指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为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持续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服务水平,闵行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网络安全 |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网络安全合规管理 |
数据安全 | 数据跨境合规流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合规管理 | |
联系方式 | 电话:021-54705325,邮箱:wxbxx@shmh.gov.cn |
附件: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5版)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指南(试行)
编辑:方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