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深入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与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一)

问AI · 转让旅行社许可证对游客安全有哪些隐患?

为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者守法意识,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持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守护乌兰察布市文旅好口碑,乌兰察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深入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与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诚邀广大游客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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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5月,根据群众电话举报线索,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对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幸福广场永盛城超市门口的旅游团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王某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开展旅游业务,且在出团日被查处,无违法所得。

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相关责任人员郑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王某及相关责任人郑某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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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案

2025年8月,按照“呼包鄂乌四地联合执法机制”,乌兰察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配合下,对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涉嫌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规行为。

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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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9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胡杨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行社转让合同》,并收取旅行社转让定金人民币2000元整。经查,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2026年“五一”劳动节假期将至,我市旅游出行和消费活动迎来小高峰,请广大游客选择正规有资质旅行社出游,谨防“黑社”陷阱。旅行社资质查询渠道:“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