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危险物品的范围有哪些?
1、枪支弹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改制射钉枪、组装枪、仿真枪等各类制式、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和军用弹、猎弹、小口径弹、气枪铅弹等;
关键标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公安部认定标准);
2、爆炸物品:包括炸弹、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铅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3、战争遗留物:包括炮弹、航弹、手榴弹、地雷、化学弹等。
4、其他:包括仿真枪、管制刀具、弓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
二、什么是仿真枪,是否可以销售?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仿真枪严禁制造和销售。
三、这些行为绝对不能触碰
我国法律对涉枪涉爆涉管制器具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下行为均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范畴: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可判死刑)
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3. 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 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可判死刑)
5. 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6. 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的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 制造、销售仿真枪(《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没收违法制造、销售的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四、枪爆违法犯罪有关法律条文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家中有危爆物品该如何处理?
如果家中存有枪支弹药、仿真枪和弩等危险爆物品应及时上交到辖区内的派出所,主动说明来源,不能私自处理或丢弃。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
六、发现危险物品线索,应该如何举报?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贵阳警方呼吁:
希望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非法枪支弹药,积极参与、主动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警民同心、齐抓共管,消除枪爆物品带来的隐患,共同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签 发:杨先才
审 核:冯 跃 付春华
编 辑:李泓葳
来 源: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