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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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视频博主“日富一日”因吐槽广东同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享食品)旗下“同享 老婆梅”与“同享 情人梅”两款产品包装的文字排版令人不适,引发关注。
5月27日,该博主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不仅相关视频被举报下架,还收到同享食品方面的律师函照片并要求连续道歉7天。因其抖音账号非本人注册,而律师函中出现其本人真实姓名,其希望律所或同享食品能够说明如何获取其个人信息。
记者注意到,5月26日,同享食品发布落款时间为5月25日的下架公告,称所有渠道的老婆梅、情人梅全部召回,永久下架。
博主收到的律师函照片,受访者供图
博主吐槽“同享老婆梅/情人梅”包装收到食品企业律师函
该博主介绍,5月13日,她发布了一条短视频,指出“同享老婆梅”与“同享情人梅”两款产品包装中,“同享”与“老婆梅”“情人梅”使用同样字体、同样大小排版在一起,“会让人产生不好的联想”,引人不适。
5月22日,博主收到陌生账号私信,对方自称是同享食品的法务,其介绍“同享”是商标。“老婆梅”系民间流传已久的特定风味话梅的通用昵称,并非同享食品独创定名,该昵称源于民间对这类风味话梅的通俗称呼,与公司“同享”商标无任何预设关联,亦不具备任何恶意导向性含义,要求博主下架5月13日发布的那条视频,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同日(5月22日),同享食品官方账号通过私信发给博主一份写有博主真实姓名的律师函照片,该律师函称:博主视频中,将上述产品恶意曲解为不尊重女性的不当含义,将产品原料标注问题刻意放大误导公众,通过谐音梗、断章取义等方式散布不实言论,已对委托人品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并直接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博主删除视频并在对应账号发布道歉视频。
同享食品官方账号还通过私信向博主发送多段文字,要求她连续发布一星期道歉视频,5月23日12点前更新。此外,同享食品官方账号称“我们公司律师团队已发起律师函快递到你手上,注意查收”。
某服装账号以寄样品为由要博主真实姓名,受访者供图
博主质疑律师函为何会出现其真实姓名
5月27日,博主“日富一日”告诉《看见》记者,她发布视频的账号是用家人身份注册,不知道同享食品和律所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其真实姓名,以及如何得知其快递地址以便邮寄律师函。
该博主回忆,在收到律师函的前一天(5月21日),有陌生服装账号主动联系她,希望与其商务合作。博主“日富一日”表示可以先邮寄样衣试穿,并按要求提供了收货地址、收件人(“日富一日”)及电话。对方称“发快递需要本人真实姓名”,张女士未加怀疑便提供了自己的真实姓名。
博主怀疑其个人信息系被通过邮寄样衣的方式套取,对于该怀疑,她并没有核实。所以,其并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该邮寄样衣的账号与同享食品或律所有关联。
截至27日,博主“日富一日”暂未收到样衣及律师函快递。
博主在网络发布视频截图
博主连续多日发布视频,希望对方回应其个人信息来源
尽管收到律师函,博主“日富一日”仍认为同享食品包装文字排版存在问题,选择以发布视频的方式表达不满,称“已经做好了上法庭的准备,和他们硬刚到底”。博主称5月23日她按同享食品要求发布了第一条视频,她在视频中说:“大家好,这是一个道歉视频, 品牌方是要求我连续道歉7天的,我觉得远远不够, 我决定连续道歉30天才能表达我的歉意”。
该视频被同享食品指出“文案表述不妥”要求删除。博主提供的和同享食品官方账号的聊天界面显示,同享食品解释:“我司初衷是妥善平息争议、整改问题,绝无贬低女性的想法,不愿言论继续发酵扩大。我司十分重视你与广大网友因产品名称不适感,后续会逐一审核整改同系列所有产品名称,感谢配合”。
后续,博主“日富一日”并未删除该道歉视频,并每天发布一条有关同享食品的视频。她表示,她觉得这个事情有争议,但没有想到争议那么大。开始是因为对对方的态度不满,现在她希望对方能回应如何获取的其个人信息。
根据博主“日富一日”提供的律师函信息,27日下午,记者致电委托人代表及律所,前者称打错电话,后者电话关机。此外,记者致电同享食品公开电话,无人接听。
同享食品致歉并称将永久下架相关商品
记者注意到,5月26日,同享食品发布落款时间为5月25日的“下架公告”,称所有渠道的老婆梅、情人梅全部召回,永久下架。文中就“老婆梅”“情人梅”产品包装争议致歉,称“完全没有不尊重女性、冒犯女性、物化女性的意思”,但承认“没跟上现在大家的观念变化,没有考虑到这个名字现在会让人反感、不舒服,这是我们考虑不周、审核不严”,并宣布对所有渠道的上述产品进行召回、永久下架,同时全面排查其他产品名称及包装。
法律人士:套取个人信息或构成侵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指出,律师工作中,大部分发律师函时所针对的对方姓名都是委托人提供的,比如部分博主自己在网络中公开过自己的身份信息,或者通过商务渠道获取。否则需要通过向平台发布律师函,要求提供账号实名信息。
“若相关账号以虚构合作目的骗取真实姓名、电话、地址,应定性为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确实有违法嫌疑。”林斐然补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11条也提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最棘手的,其实是博主仍是猜测,没办法排除其他可能性,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主张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要求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林斐然表示,建议博主可以先行与企业和律所沟通,要求说明信息来源,同步进行投诉举报和取证工作。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