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22年“单一市场紧急工具(SMEI)”草案相比,《内部市场紧急与韧性法案》虽收缩了欧委会直接干预企业的权限,但仍通过要求成员国建立相关经济运营者名录,强化欧委会对关键供应链的监测与协调能力,并允许其收集商业敏感信息。
欧委会 SMEI 的立法提案初衷是向美《国防生产法》看齐,试图获得中央集权危机干预权
IMERA 法案包(IMERA package)包括:
主条例(main regulation);
《综合条例与指令》(Omnibus Regulation and Directive)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olicies/internal-market-emergency-and-resilience-act/
该法案旨在:
通过实施具有前瞻性的措施强化内部市场,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实现有效应对; 保障关键供应链安全; 确保货物、服务与人员的持续自由流动。
其中,主该条例建立了一套内部危机治理架构,具体包括:
- 内部市场紧急与韧性委员会(Internal Market Emergency and Resilience Board):负责在预备(contingency)、警戒(vigilance)及紧急(emergency)模式下协助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
第4条
2. 委员会由每一成员国的一名代表以及欧委会的一名代表组成。
各成员国应指定:一名正式代表(representative);一名候补代表(alternate representative)。
此外,成员国还可在适当情况下,根据危机性质,指定一名特定行业的临时代表(sector-specific ad hoc representative)。
3.委员会应由欧委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并由欧委会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
在危机威胁关键商品与服务供应时,提供作为“最后手段”(last-resort measures)的干预措施; 当警戒模式或紧急模式启动后,成员国可采取缓解措施,以确保与危机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供应与流通; 要求在欧盟层面开展压力测试与模拟演练。
与2022年“单一市场紧急工具(SMEI)”草案相比,《内部市场紧急与韧性法案》虽明显收缩欧委会直接干预企业的权限,但其强化对关键供应链的监测与协调能力仍值得关注。
其中最具争议的条款——即授权欧盟委员会无需企业同意即可指示成员国企业优先履行特定订单——已被改写;关于启动警戒模式(vigilance mode)或紧急模式(emergency mode)的程序也得到进一步细化;同时,在不同层级与不同决策阶段中的制度参与安排亦实现了重新平衡。
Réka Somssich, How resilient will the Internal Market Emergency and Resilience Act be? (2025), 62, Common Market Law Review, Issue 3, pp. 797-832
https://kluwerlawonline.com/journalarticle/Common+Market+Law+Review/62.3/COLA2025043
在“内部市场警戒模式”(internal market vigilance mode)期间,第16条规定:
成员国主管机关应对关键重要商品与服务的供应链,以及参与该等商品与服务生产和供应的人员(包括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情况进行监测
欧委会应提供标准化电子手段,用于收集依据上述监测所获取的信息(包括商业敏感信息)
成员国应尽可能建立一份设立于其本国领土内、沿关键重要商品与服务供应链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经济运营者名录(该名录内容应始终保持保密)
基于上述名录,在无法通过其他来源获取相关信息时,成员国主管机关应向位于其本国领土内、沿关键重要商品与服务供应链运营的最相关经济运营者发出自愿提供信息请求
欧委会亦可与成员国共享其通过其他监测手段或系统所获得的相关信息。
在“内部市场紧急模式”(internal market emergency mode)期间:
第27条:存在与危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严重短缺,或存在即将发生该等短缺的紧迫风,欧委会向与危机相关商品或与危机相关服务供应链中的相关经济运营者提出信息请求
第29条:在特殊情况下,欧委会在咨询经济运营者所在成员国并充分考虑其意见后,可要求一个或多个设立于欧盟境内的经济运营者接受并优先生产或供应与危机相关的商品
第35条:根据第34条第1款获悉某成员国存在与危机相关商品或服务不足以满足内部市场紧急状态相关需求之风险时,欧委会建议成员国采取特定措施,尽快确保供应链与生产线实现高效重组及利用现有库存,以提高该等商品或服务的可获得性与供应。
相关法条:
第3条
定义(Definitions)
在本条例中,下列定义适用:
(2)“内部市场警戒模式”(internal market vigilance mode)系指一种用于应对危机威胁的框架,而该危机威胁有可能在未来六个月内升级为内部市场紧急状态。
(3)“内部市场紧急模式”(internal market emergency mode)系指一种用于应对对内部市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之危机的框架;该危机严重扰乱货物、服务及人员的自由流动,或者在该等严重扰乱已经或可能受到成员国不同国家措施影响的情况下,严重扰乱其供应链的运行。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2747/oj/eng
(4)“关键重要部门”(critically important sectors)系指对于维护欧盟及其成员国之公共安全、公共治安、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具有系统性与关键性重要意义的部门;在危机威胁时期,该等部门一旦发生中断、失灵、丧失或毁坏,即可能对内部市场的运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5)“关键重要商品”(goods of critical importance)或“关键重要服务”,统称“关键重要商品与服务”(goods and services of critical importance),系指为确保关键重要部门中内部市场及其供应链之正常运行,在维持社会基本功能或经济活动方面不可替代、无法实现供应来源多元化或不可或缺的商品或服务,并列载于理事会根据第14条第1款通过的实施法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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