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黑龙江男子郝某因意外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郝某户籍不符、家属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理赔,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郝某家属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1月,郝某缴纳保费100元,投保某保险公司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为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郝某与邹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小郝是独生子,郝某的母亲已过世。2025年4月,郝某因意外事故致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脏器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证明,确认郝某系意外死亡,排除自杀、他杀及疾病。2025年5月,邹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材料。2026年1月,保险公司表示,需通过诉讼处理。后来小郝经公证自愿放弃案涉保险金的继承权,邹某成为唯一合法继承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如下: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条件限定为农村居民,郝某为农场户口,不符合承保主体资格,保险合同自始无效;郝某未履行如实告知户籍性质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邹某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性质无法查清。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经双方合意订立、保费足额缴纳,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承保时有义务审核投保人资质,在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后,等同于认可参保资格,事后再以户籍不符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原则。此外,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投保时已明确告知该险种仅限农村户籍人员参保,相关抗辩不予采纳。针对报案延迟的说法,法院表示,公安机关已出具权威意外死亡证明,事故原因与性质清晰,邹某报案时间虽略有延迟,但其从丈夫意外死亡到向保险公司报案仅10余日,其中还处理丈夫丧葬事宜,可以认为未刻意延误报案,且未影响事故结论的认定,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无事实依据。
2026年4月底,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邹某支付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