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案连民心,精办践初心。为深入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即日起,荆门检察特开设“每案‘荆’办”专栏。我们将以深度笔触,记录卷宗背后的坚守与求索,拆解案件之中的法理与情理;既呈现抽丝剥茧还原真相的专业匠心,也传递定分止争守护民生的司法温度,以个案之公正,筑法治之根基,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为了盗窃铜丝牟利,竟剪断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供电电缆,形成大面积监控盲区。4月3日,经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他想起此前途经某高速路桥洞时,曾看到桥下铺设着供电电缆,便打起了盗窃铜丝卖钱的主意。
2025年11月4日,陈某某携带剪线钳、美工刀等作案工具来到该桥洞下,戴上事先准备的皮手套以防触电,用剪线钳剪断连接电表的电缆线,再用美工刀割开电缆表皮取出铜丝。随后,他将盗窃所得的铜丝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非法获利360余元。
2025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经查,陈某某盗窃的电缆线系该高速路段的供电电缆,其覆盖区域正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电缆被剪断后,该路段6处视频监控、3处应急喊话器、3处照明路灯全部瘫痪,严重影响路面秩序管理和事故预防,更对过往司乘人员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陈某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月10日对陈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电力设备是国民经济的动力源,更是公共安全的“守护神”。陈某某的教训极其深刻:为了几百元的铜线,换来三年三个月的牢狱之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 源 | 京山市检察院
编 辑 | 邓 柳
审 核 | 吴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