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西双版纳州公布3起公路路政执法典型案例

问AI · 超限运输为何成为重特大事故高发诱因?

公路执法守底线、路政服务暖民心。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为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支队梳理了2026年以来3起公路路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典型案例】


案例一:宋某某(四轴)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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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荷载,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不仅影响车辆使用寿命,还会严重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同时在行车时易遮挡视线,挤占车道,造成交通拥堵,与他车会车时易发生剐蹭,增加行车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路产路权都有极大危害。据分析,约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与超限超载违法运输有关。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程度随着载重的增加呈几何倍数增长,超载10%的货车对公路的损坏程度会增加40%,货车超限会给公路、桥梁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直以来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监管重点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车辆超限认定标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2026年02月05日15时54分,驾驶员宋某某驾驶云K07×××D重型自卸货车在勐海超限运输检测站称重检测,经勐海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认定事实如下:云K07×××D号车辆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轴数为4轴,限重31吨;该车辆车货总重为103.58吨,超限72.58吨,超限率为234.13%;该车辆运输的货物为碎石。

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宋某某罚款2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朱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大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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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超限运输(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在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或者未按许可要求行驶的情况下,擅自上路且车货总体尺寸或者重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行为。

2026年 03月19日08时30分,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法人员在昆磨高速公路尚勇收费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朱某驾驶鲁Q×××LR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大件货物运输。经现场核实,该趟大件货物运输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编号为:A5200002026×××7244××,核定货物名称自卸车一台,车货总长23米,车货总宽3.7米,车货总高4.5米。经现场测量,该车实际货物为自卸车两台,实际车货总长18.1米,车货总宽2.55米,车货总高4.37米。因实际货物为自卸车两台,该趟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视为超限运输,车货总宽超限0.37米。

朱某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朱某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依某某未经许可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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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对公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以及交通公路效益的充分发挥有着直接的影响,是法定的7类涉路施工许可之一。这七类涉路施工许可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都将面临着法律的惩罚。

2026年04月01日10时20分,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支队勐腊大队执法人员,对省道 S222线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某某在省道S222线 K77+700m处公路左侧未经批准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核实,此次改造行为由依某某实施。经现场勘验,认定如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依某某在省道 S222线 K77+700m处公路左侧未经批准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原道口宽度为4米,改造后道口现宽8米。

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依某某责令改正,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未经许可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驾驶履带式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擅自挖掘公路、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交通执法机构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真诚呼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自觉遵守法规,主动爱路护路,携手当好公路安全的守护者、畅通出行的维护者、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同心共筑平安、畅通、美丽的公路交通环境。


来源:云南省交通执法局西双版纳支队

编 辑:李   玉

责 编:林   蔚

终 审:林   鹏

监 制: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