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问AI · 未安排领队为何成为游客安全隐忧?


为深入推进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以来,宣城市大力推进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旅游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现公布宣城市2026年第三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组织境外旅游未安排领队

以购养游, 侵害游客合法权益


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组织31名游客参加“老挝七日游”行程。该分公司未按要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领队随团出行,同时,该分公司为压缩经营成本、牟取不当利益,支付给境外委托地接旅行社的费用远低于地接社为游客提供接待、交通、导游等服务所需的实际成本。行程中,游客普遍反映地接服务质量差,景点游览时间被严重压缩,反而在购物店长时间逗留,购物体验差、行程满意度极低,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广德分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暴露出部分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重利益、轻安全、轻服务的突出问题。出境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保障游客境外安全、协调行程纠纷、维护游客权益的关键环节,未安排领队会导致游客在境外遭遇问题时求助无门、维权困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低于成本价操作看似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实则必然导致地接社通过强制购物、压缩景点游览时间、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弥补成本“填坑”,最终损害的是游客的出行体验、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境外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旅游行业整体信誉。


案例二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案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郎溪营业部系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服务网点。该服务网点擅自以营业部名义对外宣传招徕,组织游客参加“常州一日游”活动。该网点负责人自行规划完整行程,直接联系并安排车辆、景区门票、餐饮等全套旅游服务,全程主导团队的组织与接待工作,实质超出服务网点法定经营范围。该服务网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5月,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郎溪营业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服务网点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旅行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的典型案例。《旅行社条例》规定,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该营业部作为服务网点,无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擅自组织旅游团队、提供全程服务,属未经许可经营业务。这不仅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挤压合法旅行社生存空间,且因其未缴纳保证金、未投保责任险,无法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和风险兜底。


案例三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

为他人非法组织的保险客户提供导游服务案


导游吴某某受何某个人委派,为何某非法组织的30名保险客户“苏州二日游”活动提供全程导游讲解及随团服务,并收取导游服务费600元,吴某某在明知何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所谓的保险客户从事旅游活动,仍接受其个人委派提供导游服务,属于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行为(何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已另案查处)。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4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吴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例,吴某某作为持证导游,漠视导游执业规范,接受无资质个人的委派提供导游服务,不仅自身构成违法,更助长了无资质人员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乱象。无资质的组织者+违规接团的导游=游客权益的“双重真空”。一旦发生行程纠纷、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导游自身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游客维权将面临极大困难,同时也会损害导游行业整体形象和公信力。


案例四

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案


芜湖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宣城分公司购买旅行社责任险,该宣城分公司在未重新投保或续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空档期间并未停止经营活动,仍然对外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与游客签订了15份旅游合同,持续提供包价旅游服务。该行为导致在上述15个旅游团的接待过程中,旅行社没有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分散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8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芜湖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行社责任险并非经营成本中的“可选项”,而是法律设定的“安全底线”。旅行社责任险作为法定强制险,核心作用是当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化解旅游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屏障,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开展经营,相当于放弃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旅游意外、行程纠纷,游客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旅行社也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并未实际发生安全事故,但这种“裸奔”经营的行为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


息 丨 宣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 丨 汪  飞
复审 丨 吴文静
终审 丨 孟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