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等交通判责新规来了!6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将于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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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撞了人,保险到底赔不赔?

借车给朋友出事,车主要不要掏钱?

赶快来了解


6月30日起,最高法《解释(二)》正式施行

《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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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新信息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并明确自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明确内容

这次不只是“开门杀”,还把借车/租车肇事、好意同乘(搭便车)、超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等长期争议问题一起明确了。


✅实施时间

自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oiyShI2RY1kV265gTiDm4g

相关问题的解答

咱们来进一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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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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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解释(二)》第一条明确

  • 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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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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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

  • 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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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对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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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三条明确,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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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



当前,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情形较为常见。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常以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简单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应获得误工费;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其是否实际存在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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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在残疾赔偿金认定方面,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交纠纷案件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否仍继续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解释(二)》第七条明确,

该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标准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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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也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


《解释(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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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加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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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26年5月1日-5月31日

领取时间:每日10点限量发放

活动范围:长春市在营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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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地区成品价格情况


成品油类型

调后价格

(元/升)

调整金额

(元/升)

92#车用乙醇汽油

8.74

+0.06

95#车用乙醇汽油

9.43

+ 0.07

CN98#汽油

10.27

+ 0.07

+5#车用柴油

8.17

+ 0.06

0#车用柴油

8.38

+ 0.06

-10#车用柴油

8.84

+ 0.06

-20#车用柴油

9.29

+ 0.06

-35#车用柴油

9.55

+ 0.06

* 数据来源:中国石油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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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徐(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