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和资源规划局
2026年5月20日发布
关于公开征集《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
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建设管控
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涵盖新建、改扩建、原状维修
和C、D级危房原址重建等四种类型
具体详情一起来看
图源:海口市自然和资源规划局
意见反馈时间:2026年6月4日17:30前
意见反馈渠道: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hjyc@haikou.gov.cn
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住宅自建房规划建设管控工作,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房。
本意见所称建设,包括新建、改扩建、原状维修和C、D级危房原址重建等四种类型。其中,新建、改扩建须在合法取得的国有住宅用地上进行,原状维修和C、D级危房原址重建须在具有合法房产证明文件的建筑进行。
【新建类型管控要求】
位于一般建设区内可新建层数不得超过地上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自建房。其中,位于过渡管控区内新建层数不得超过地上二层,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130㎡的,建筑物基底面积不宜大于规划用地面积70%,院落占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0米,第二、三层层高不得超过3.3米,禁止开挖地下室,并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改扩建类型管控要求】
位于一般建设区内确需增加房屋现状建设规模的住房困难群体,可在符合本意见第八条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向区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审批主管部门会同自建房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报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按流程办理改扩建手续。
【C、D危房重建类型管控要求】
经依法鉴定为C、D级危房的,位于一般建设区内可在符合本意见第八条建设规模的前提下申请原址重建。未划定为一般建设区的区域,原址重建层数不得超过地上二层,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且不得减少与周边现状建筑的间距,禁止开挖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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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意见导致无法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明的国有土地上开展新建、改扩建或C、D级危房原址重建活动的,权利人可向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征收,按照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权利人补偿;确因政府或其他原因无法实施征收的,辖区人民政府可通过产权置换、异地安置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监制 | 王娟
编辑 | 阳林珊
来源 | 海口市自然和资源规划局、海口本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