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巡检”揪出采样猫腻
今年3月初,智造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点开了某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上传的一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这是一份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废气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执法人员核对数据时发现,该机构对5个废气排口臭气浓度的采样间隔时间仅为15至30分钟。
“这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立即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开展核查,该标准明确: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集一次。
15分钟与2小时,差距显而易见。采样间隔不符合国标要求,由此得出的监测数据能否真实反映排污状况,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执法人员当即固定电子证据,经调查,该机构未按国家标准开展监测服务,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新旧法规交替,执法彰显“温度”
如何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既依法严管,又体现新法的立法精神,成为办案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
如果按照旧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处理,该机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面临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个人罚款。更让企业“伤筋动骨”的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该机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这意味着将失去一大块市场。
而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与《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给出了不同的“罚单”。《条例》构建起“梯度分明、层层递进”的处罚体系:第四十三条将“不规范”罚款幅度设置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同时不再对从业人员个人另行罚款,也未设置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附加处罚;第四十五条精准打击“弄虚作假”这一核心毒瘤,对弄虚作假者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这一制度设计避免了“一刀切”的粗放式管理,实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使执法资源能够集中打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作为《条例》施行后全市首例适用案件,智造新城分局多次与上级执法、法规部门对接,经内部反复研判,最终决定适用新规进行处罚。这一选择,正是执法“温度”在法治框架下的生动体现。
一份既“严管”又“减负”的处罚决定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智造新城分局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最终对该检测机构作出处理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88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智造新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以明晰的法律责任和有力的监管措施划定了行业行为底线与红线,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起法律规范与道德引导并重、外部约束与内部治理协同的可持续治理机制,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首案的办结只是起点,更重要的是在长期执法工作中的不断探索、践行和落实。下一步,衢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将持续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以法治手段护航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发展,培育更多规模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机构,为坚守底线、诚信合规的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