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新津又有一人被警告处罚

问AI · 物业在防范违规停放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

营业场所内公共门厅处

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5月22日,成都市新津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津区五津街道武阳西路5号附9号的乾龙网咖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内公共门厅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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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该电动自行车为营业场所聘请的装修工人张某停放。


张某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张某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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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

可能会给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更多安全知识

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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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治理

已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公安部2017年《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明确严禁在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充电,违者依法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一步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等区域停放或充电,并鼓励设置独立集中充电场所。


1

行政处罚层面: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拒不改正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若已造成火灾后果但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责任人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层面: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涉及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等罪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需对火灾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房东等未尽管理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3

主体责任:

物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核心依据《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物业有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尽到劝阻、制止、报告、设施保障义务的,要被处罚并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应当把电动车安全纳入消防制度,张贴“禁止入户/进电梯/飞线充电”告示,定期宣传;对楼道、电梯、门厅、楼层公共区域每日巡查,及时发现入户充电、停放、飞线充电等情况;发现违规,当场劝阻、制止、要求整改;可采取电梯禁入、拦截、移至室外集中区等合理措施;劝阻无效,24小时内报告消防、派出所、街道,留存记录(照片、视频、台账)。


遵守停放规则

不违规占道堵路

守住身边安全防线


记    者:高骏帆

一    审:詹夜鑫

二    审:雷浩然

三    审:李燕华 杨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