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民法典宣传月,医疗纠纷中“知情同意、病历规范、过错认定”是高频争议点。今日,我们结合真实判例,详细解读患者如何依法维权、医院如何坚守合规底线,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守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
患者程某因牙列缺损,在福建某甲医院接受种植牙手术。术后,程某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多项问题,并据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但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争议焦点如下:
◆ 病历记录存在遗漏,未对右上15牙进行评估记录;
◆ 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种植体数目”一栏,由“1”修改为“2”;
◆ 程某主张其是在空白纸上签名,知情同意书内容系医院事后伪造;
◆ 程某认为左下37牙存在过度治疗,实际无需进行植骨操作。
知情同意书:签字即具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推翻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在《口腔种植修复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确系其本人所为。对于程某提出的“在空白纸上签名”的主张,法院认为,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知晓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该说辞有违常理,不予采信。
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提醒:患者签字前务必仔细核对知情同意书全部内容,坚决不签署空白文件;医疗机构务必确保知情同意书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后,再让患者签字,杜绝“先签字、后补内容”的违规操作。
病历不规范≠必然赔
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以下事实:其一,医院2025年4月8日的病历存在“遗漏记录右上15牙”的情形,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其二,程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病历遗漏行为直接导致诊疗错误,亦未证明该遗漏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害;其三,结合专业人士意见及影像资料,可证实左下37牙植骨操作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度治疗情形。
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普法提醒:病历存在瑕疵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这四项才是医疗侵权赔偿的核心要件。
对医疗机构:守住3条底线,远离法律风险
● 病历书写零差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漏记、错记、补记
● 知情告知不走样:用通俗语言讲清方案、风险、费用,内容完整再签字
● 证据留存全链条:电子病历留痕、同意书规范归档、沟通关键节点可追溯
对患者:理性维权,记住3个要点
● 看病历再签字:看清楚知情同意书,留存病历、检查报告、收费票据
● 有异议先鉴定:专业争议主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用证据说话
● 区分“不规范”与“侵权”:病历瑕疵可投诉整改,索赔须证明过错与因果
民法典既是患者权益的“护身符”,也是医疗机构的“行为标尺”。医疗机构规范书写病历、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患者理性维权、尊重医疗专业,才能打破医患隔阂,构建互信共赢的医患关系。
学法、守法、用法,让法治护航每一次就医,切实守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1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
>文中所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19条、第1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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