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二手车分期、低首付购车成为不少消费者的购车选择,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却利用“黑户可办分期、不看征信、低首付秒提车”等话术诱导消费者,以“汽车租赁”名义掩盖分期购车的真实交易,最终导致消费者钱车两空、维权困难。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分期办理购车时应如何规避风险、依法维权。
案情介绍
近日,市民小李(化名)通过网络结识自称可办理“不看征信、低首付”黑户分期购车业务的小王(化名)。随后,小李经小王介绍到甲公司,双方协商以8万元价格购入一辆二手奥迪A6。小李以自有旧车折抵并支付部分现金作为首付,后又支付多笔分期款项。双方始终未签订购车合同,仅由小李签署了一份既无出租方信息,也无签字盖章的《汽车租赁合同》。不久后,乙公司以车辆未购买保险为由将车拖走,并扣留了相关证件及车内物品。小李遂将小王、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汽车消费模式日益多样化,以租代购、分期购车等方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但此类交易中也暗藏诸多消费陷阱。本案中,小李的核心诉求之所以未获支持,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厘清交易主体,也未留存完整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汽车买卖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相对方、厘清双方权利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核心基础。本案中,小李签署的《汽车租赁合同》既未明确出租方主体,也无出租方签字盖章,无法确认合同相对方,其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责任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对交易主体身份、款项支付、合同履行、侵权事实等关键内容留存完整证据;若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小李主张被告返还证件及车内物品,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对于此类“名租实买”的交易模式,消费者应警惕交易本质,明确自身签署的合同性质,切勿被“不看征信、低首付”等话术诱导,忽视合同条款与交易风险,最终陷入维权困境。
法官提醒
核实交易主体,确认资质合规
优先选择有正规资质、固定经营场所的汽车销售公司,交易前务必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认签约主体与经营主体一致。警惕个人或无资质第三方机构假借“内部渠道、特殊政策”等名义诱导交易,此类交易主体难以核实,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厘清合同性质,警惕名租实买陷阱
签署合同前务必通读全部条款,明确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厘清交易本质是购车还是租车。切勿轻信“先租后买”的口头承诺。凡与口头约定不符的合同条款,均应要求商家作出书面说明和变更。
留存完整证据,明确交易全流程
交易过程中,务必留存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家资质文件、书面合同、沟通记录、款项支付凭证、车辆交接手续、对方违约侵权的相关证据等。所有款项往来尽量通过对公账户进行,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确需向个人支付的,必须明确该人员的职务身份与收款授权,并留存相关证明。
知晓维权途径,依法理性维权
一旦发生纠纷,应依法、有序维权。首先,与商家协商,携带相关证据,与合同相对方沟通,明确提出诉求与法律依据;其次,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或拨打1234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投诉、举报;第三,可寻求司法帮助,若协商、调解无果,可依据合同和完整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以及其效力等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来源:回民区法院发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