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吉0104执恢162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文君、王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张文君、王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张文君,男,200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繁荣小区9栋1单元503室,公民身份证号:220422200407156216。
被执行人:王垌,男,200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王府站镇一委1组,公民身份证号:220721200307121614。
二、执行依据
(2025)吉0104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370536.36元、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期限
自2026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
五、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张文君、王垌下落或其名下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六、悬赏金额
(一)申请执行人承诺:
对于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被法院实际控制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被法院依法有效控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6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1-88559324(张法官)
0431-88559222(执行事务中心)
举报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楼
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