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开除,工龄到底该不该被清零?

问AI · 2014年养老改革对开除公务员有何影响?

前两天后台收到一条留言。 一位读者说,自己曾是公务员,在基层干了一整24年,2014年因犯错被单位开除公职。 如今奔着五十多岁去,才猛然反应过来去问——那24年的工龄,退休时还算不算?

他怕的不是丢工作,是那24年一朝归零,往后老了连基本养老金都领不到。

很多人以为"工龄清零"是说你社保账户里的钱被没收了。 不是。 你或单位真金白银缴进社保系统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谁也拿不走,离开体制后可以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累计。 图片

真正被"清零"的那部分,叫视同缴费年限。 也就是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公务员和大部分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并没有实际每月往社保池子里缴钱,国家用"视同你已经缴了"的方式,把那段编制内的连续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这笔隐形的养老资产,才是开除会波及的东西。

依据目前仍有效的1959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也说,受开除处分者,受处分以前的工作年限原则上不连续计算——极个别情节较轻且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合并计算,但现实中这种例外极为罕见。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前提是"国家和单位承认的连续工龄"。 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它打断了连续性,所以改革前那段未实际缴费的工龄,不再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里有个很多人不知道的时间切割线——2014年10月1日。 图片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入职的公务员,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全部在编工龄靠"视同"认定;在此之后,在编人员开始像企业职工一样每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如果你是被开除:

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那段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相当于"清零"。

2014年10月1日起若已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实际缴费年限可与今后在企业或灵活就业参保的年限合并累计。 部分试点地区改革前个人曾缴过少量费用,通常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不按实际缴费年限带入企业职工养老。

职业年金→取消,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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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企业职工被公司开除,以前的工龄和社保大多照算? 因为企业职工早在90年代就开始实际缴费,你缴过的每个月都记在社保系统里,开除不影响已产生的实际缴费年限。 公务员被开除波及的主要是"没真缴过钱、靠国家信用视同"的那段工龄,这是体制内养老旧制度遗留下来的特殊之处。

同样值得区分的是辞职和辞退。 公务员主动辞去公职,或被单位辞退(非开除),只要按组织程序办结手续,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仍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新单位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只有开除(以及自动离职、因刑事犯罪被处理)才会触发视同缴费清零。

回到那位读者身上——1990年参加工作,2014年被开除,假设中间没有中断在编身份,那么大约0年可视同缴费被认定,若2014年10月当月已开始扣款则有寥寥几个月的真实缴费保留。 想在法定退休年龄领职工养老金,需累计实际缴费满15年,他得重新找工作参保或按灵活就业自行续缴,缴够年限才能享受待遇,不够则只能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依规延缴。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先去社保经办机构打一份《参保缴费凭证》,确认2014年10月后有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记录,再把关系转入新就业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续上。 各地对原试点个人缴费的处理、对延缴和一次性补缴的口径略有不同,最终以参保地人社部门书面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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