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文社5月18日报道,不久前,在第十一届祖国阵线大会上,越南劳动总联合会主席提出了一项解决方案,需要研究、建议并与用工单位协商按照收益比例奖励的机制。
这是一个有充分理论和实践基础的、具体的意见。理论上,当劳动者有创新、创造,在任务和劳动定额之外创造了增值,为企业带来收益时,他们完全有权享受该收益的一部分。
在企业管理中,对劳动者从收益中给予奖励将有助于推动新的创新和创造,帮助企业提高收入和利润。
然而,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具体的奖励提成机制,或者即使有,奖励水平也很低,主要是精神鼓励,未能真正激励劳动者努力、创造、克服困难以提出创新并推动企业发展。
这一现实导致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受损,全社会缺乏创新竞争氛围,这是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采取具体措施解决的浪费现象。
从多个工作环境的经验以及如何改善劳动者生活的思考出发,越南劳动总联合会主席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并要求联合会的专业部门进行研究、参谋和提出建议。
首先,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将建议国会、政府关注制定和完善关于对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创新者给予适当奖励提成机制的法律文件。
问题在于,这些文件必须得到所有类型企业的遵守,因为这是利益分配的具体内容,需要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干预。
研究立法历史,我发现自1965年起,政府委员会已颁布了关于奖励技术改进、生产合理化、工作业务改进创新的条例(1965年2月8日第20-CP号法令),一般奖励水平为收益价值的25%。
而政府正在执行的关于创新条例的第13/2012/NĐ-CP号法令规定最低报酬为收益金额的7%,最高由企业自行决定。
显然,研究提出更高的奖励水平是工会未来一段时期的优先事项。
此外,我们将进行宣传、动员,让企业界和事业单位关注并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奖励。
在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必须与用工单位就这一具体条款进行协商。
要做好这一点,工会干部必须熟悉创新、创造领域,了解劳动生产率、收益价值;勇敢、有胆识地提出观点、论据并最终形成集体劳动协议或劳动规章中的具体规定,同时监督执行。
一段时间以来,许多企业主要停留在精神鼓励上,导致创新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动力。
我相信,当法律得到完善,基层工会勇敢、大胆地将这些内容纳入集体协议的具体条款中,创新运动必将得到加强,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目标,改善精英队伍——那些在企业、单位中不断改革创新、拥有众多技术改进成果的人——的生活。
有意见认为,在协商和执行集体劳动协议的过程中,如何确保“收益价值”的确定透明、公平、准确,使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这是最让我们担忧的问题。如果用工单位不负责任、缺乏诚意,劳动者就可能吃亏。
因此,在协商之初,这一条款就必须具体、明确,同时工会和企业必须统一颁布一项通用指南。但最困难的是执行环节,因为确定收益价值是多少,这一责任属于用工单位。
这时,工会必须指派创新小组一起参与(邀请各专业部门熟悉该领域的工会会员参加)。
该小组负责评估、咨询收益价值的水平,并提出合理的奖励提成建议。
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于确保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至关重要,同时还要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国家管理机关的作用。
(编译:Ivy;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