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
所谓“好意同乘”,指的是无偿搭乘,就是开车的人,免费捎另一个人一段路。日常生活中,这是一种很常见的互助行为,值得提倡。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免费乘车的人受伤了,司机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免费乘车人的损失?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机动车外,非营运机动车(包括私家车等)在无偿搭乘其他人时,如果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话,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会“减轻”。不过,如果机动车使用人也就是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最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澄清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过去有些案例认为,只要交警认定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责,就说明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司机的责任。新司法解释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司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好意同乘”情形下,司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结合全案的事实作出认定。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张某驾车无偿搭载李某去往某地,途中张某午后犯困,车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法院最终判定,张某免费搭载李某,这是“好意同乘”的情况,虽然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损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该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这看起来已经减轻了司机的责任,但依然有人觉得不合理。如果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司机故意造成事故或者无证驾驶,这些情况下让司机承担责任,没有人会有异议。但在司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司机本来出于好意,免费让人搭车,出了事故,还要司机赔钱,这在自然法上是说不过去的。司机免费搭载他人,自己得不到任何益处,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权益和责任并不匹配。这种免费助人还要承担责任的制度,显然起不到鼓励互助的作用,只会让司机心有戚戚。
那么有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交通事故是低概率的事件,但一旦发生事故,波及的人可能会受到比较严重的伤害,对于这种发生概率较低但伤害可能比较大的事件,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这本质上也是一种互助机制,是所有的参保人一起互助,每人出一小笔钱,帮助那些比较倒霉在事故中受伤的人。
一般来说,私家车都有保险,有交强险,也有商业保险。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受到的伤害是可以赔付的,商业保险中也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负责对车上人员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但是,交强险和座位险,都是车主负责交费的。一旦出现赔付,下次的保费会涨,车主还是会受损失。何况,交强险和座位险的保额一般都不太高,可能难以覆盖高额损失,不足部分,还得司机承担。
更合理的办法,是由乘车人购买保险责任涵盖乘坐非营运汽车的意外保险,一旦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受到伤害,首先由自己投保的意外保险进行理赔。好意提供同乘机会的司机只要不是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代位请求司机进行赔偿。
这样的机制,既能保证“好意同乘”的提供方在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也能有效约束司机,确保其谨慎驾驶,因为一旦被证明有重大过失,司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乘车人一方,既然享受了免费搭车的利益,付出一定的代价(保险费),来保证万一出现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话会得到赔偿,也是非常合理的。正如坐出租车、网约车时,车费中其实包含了出租车、网约车平台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成本。
如果乘车人不愿意付出这样的代价,那就应该在搭车前向司机承诺一旦出现事故,不追究司机的责任,而司法也应该尊重“好意同乘”中司乘双方搭乘的合意。说到底,只有厘清“好意同乘”中的权利和义务,让享受利益的乘车者承担责任,免除付出善意的司机的责任,才能让更多司机敢于、乐于提供同乘的机会,鼓励这一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