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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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持续深化消防普法工作,着力提升普法质量与实效,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义乌市消防救援局公布3起消防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刁某某失火罪行刑衔接案



案件事实

2024 年 3 月 21 日,滕州市富禹紫菜厂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40 平方米,财产损失 122.05 万余元(无人员伤亡)。刁某某在仓库外墙防水作业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使用火焰喷枪,引燃仓内干紫菜致火灾,消防部门认定后移送其涉嫌失火罪线索至公安局。


处理情况

2024 年 5 月,消防大队移送案件;6 月刁某某被刑拘,7 月被逮捕。消防部门联动公检法提供证据,10 月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 年 2 月,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判处刁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专家评析

刁某某主观过失明显,火灾损失达失火罪追诉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消防、公安、检察密切协作,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精准固定证据,提升打击质效。同时暴露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对相关领域起到消防安全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朱某某伪造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行刑衔接案



案件事实

2024 年 7 月 24 日,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检查咸宁某消防技术服务公司时,发现 3 本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无法联网查询,疑似伪造。经鉴定确认证书系伪造后,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处理情况

2024 年 8 月,消防部门移送案件及证据;经查,假证系朱某某伪造并提供给该公司,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9 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 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12 月法院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15500 元。


专家评析

  • 严查证书真伪,必要时送司法鉴定,精准发现造假线索;

  • 行刑衔接机制健全,形成全链条闭环,各部门协同配合;

  • 执法规范,溯源追查假证来源,维护法律权威;

  • 案件办理高效,历时不到 5 个月审结,彰显行刑衔接成效,为专项整治提供借鉴。





案例三:陈某某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



案件事实

2024 年 7 月,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罗桥镇南坪村一民房内,查获陈某某未经许可违规储存的烟花 1113 件、鞭炮 550 件(总含药量 711.47 千克,涉案价值 6.72 万元)。经鉴定,该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消防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情况

2024 年 7 月,消防大队立案调查后移送案件,补充相关证据;10 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刑拘陈某某;11 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专家评析

本案是易燃易爆危险品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陈某某违规储放烟花爆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消防部门精准启动移送程序,多部门协同联动,破解行刑衔接难点;案件惩处转变公众认知,形成警示教育效应,推动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消防部门警示

以上三起涉消防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深刻警示,无论是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伪造消防职业资格证牟利,还是无证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只要触碰消防法律红线、涉嫌刑事犯罪,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消防领域不再 “以事故论处罚”,即便未发生实际伤亡事故,只要存在重大安全现实危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会启动行刑衔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务必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动火作业、严守资质持证要求、合规储存危化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摒弃侥幸心理,切勿因一时疏忽、贪图便利触碰法律底线,共同守护自身及公共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