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填错收货信息,包裹被他人取走,能要求重新发货吗?

问AI · 网购信息填错,法律如何划分责任?

若消费者自身填写收货信息有误,导致商品被他人取走,能否要求商家重新发货?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收货信息填写错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驳回了消费者要求商家重新交付商品的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沈某在某公司官网下单购买了一副耳机,支付货款1399元。下单时,沈某填写的收货地址为某市某小区5栋,指定收货人为刘某,预留的收货联系电话为xxx286。

订单生成后,某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发货。因收货地址未标注具体门牌号,快递员无法直接送货上门,便通过订单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收件人。通话中,该号码机主自称刘某,要求快递员将包裹放入小区快递柜。快递员核对地址、姓名与订单信息一致后,按对方要求将商品投放进快递柜。后该包裹被人从快递柜中取出,物流系统显示配送完成。

后沈某登录某公司官网查询订单状态,显示商品已送达,但指定收货人刘某并未收到这副耳机。经核对,沈某发现自己下单时预留的收货电话号码填写有误,正确号码应为xxx386,两个号码仅一位数字之差。发现包裹被他人取走后,沈某曾报警处理,但因取件监控画面模糊,无法确认取件人身份。在与某公司协商重新交付商品未果后,沈某诉至东城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耳机一副,并由某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其已依约完成商品交付。收货人电话填写错误系沈某自身过错,不能作为商家再次交付商品的理由。故某公司不同意沈某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沈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在线商店下单购买涉案耳机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沈某负有依约支付货款的义务,某公司负有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案中,收货地址及收货电话号码均系沈某自行填报,其未填报具体门牌号,快递员无法依据该地址直接上门配送。快递员已与订单预留电话号码取得联系,在核对收件人姓名、地址信息无误后,按对方要求将包裹放入快递柜,该配送行为并无不当。结合日常交易习惯及生活常识,快递包裹入柜后,平台会向预留手机号发送取件码,需凭取件码方可完成取件,涉案包裹已从快递柜被取走,应认定某公司已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沈某在下单时未填写准确、完整的收货地址,且自认收货电话填写错误,由此导致的货物被他人冒领,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东城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沈某自行负担。后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孙玲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