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中应当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现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原登记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附件:未回收行驶证公告作废.xlsx
未回收号牌公告作废.xlsx
未回收登记证书公告作废.xlsx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8日
编辑丨毛迎燕
一审丨蒋燕子
二审丨陆晔
三审丨丁文波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中应当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现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原登记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附件:未回收行驶证公告作废.xlsx
未回收号牌公告作废.xlsx
未回收登记证书公告作废.xlsx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8日
编辑丨毛迎燕
一审丨蒋燕子
二审丨陆晔
三审丨丁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