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开门杀”造成他人损害,到底该如何赔偿,终于有了明确的赔偿规则。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如何赔偿予以明确。
在当天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中,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
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责任(即50%责任)予以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驾驶人董某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
法院认为,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关于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与董某某连带赔偿。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明确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二)》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宜芳同时补充,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解释(二)》也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造成“开门杀”的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陈宜芳解释,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
事实上,在此之前法院审理了多例网约车开门杀案件。
2026年4月12日,九派新闻报道了武汉一起“开门杀”事故。2024年9月,李师傅驾驶网约车在路边停车下客,乘客杜某开右车门下车时,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宋某躲避不及,碰撞受伤。宋某随后向李师傅、乘客杜某及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索赔20万余元,四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对簿公堂。
“乘客下车开门,骑车人撞了上去,凭什么要我赔?”成为被告的李师傅感到很冤枉,情绪抵触。然而,法官舒婷查阅案件材料和现场记录后发现,李师傅当时停靠的位置人流量大、道路较窄,非机动车来往较多。作为驾驶员,他对停车地点和下车时机的选择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但事发时他并未提醒乘客杜某开门注意来车。
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李师傅一方赔偿12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代赔11万余元;乘客杜某赔偿4600余元。这起案例提醒各位司机师傅:路边停车下客时,如果位置偏窄、人流车流密集,一定要主动提醒乘客注意开门,否则出了事故,责任很可能落在自己头上。
202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乘客“开门杀”案。乘客小阳在等红灯时开车门下车,将非机动车道上骑行的小白撞伤,小白因此落下八级和六级两项伤残。法院查明,司机王先生以家用名义投保、实际从事营运,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9.8万元;司机王先生承担70%责任,赔偿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乘客小阳承担30%责任,赔偿35.2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此无需连带。
这起案例警示司机师傅:车辆投保一定要与实际使用性质相符,一旦出事,商业险拒赔的损失将全部由自己和平台扛。
随着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正式落地,“开门杀”事故的赔偿规则终于有了统一的司法标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乘车人与驾驶人共担责任的机制,不仅为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也将倒逼司机和乘客在开关车门时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