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签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的基本操作之一,近日,苏州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一起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在校学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做合适吗?
此前,专升本在读学生小段与当年2月入职了昆山一家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双方签订《设计部薪酬体系执行标准》,约定了岗位和薪资。同年5月,小段毕业,公司在9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李文婵
毕业之前小段就入职了公司,公司以他是在校学生为由,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等小段毕业之后才签。而在小段工作期间,公司也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还拒绝发放小段一个月的工资,认为小段在设计的过程中有失误,造成材料损失,最终小段向公司提出离职。
由于各项事宜协商未果,小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扣除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李文婵
小段入职的时候具有以就业为目的,和公司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愿,小段在取得毕业证之前,已经每月为公司提供劳动高达200余个小时,完全超出了勤工俭学的范畴,所以小段具有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身份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公司应当在小段入职公司之日起,即小段还没有正式毕业之前,为他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设计部薪酬体系执行标准》即为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该文件属于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扣除小段一个月工资的行为也缺乏事实依据。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李文婵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应当依照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扣除工资的依据,但是公司既没有举证证明小段为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扣除依据,所以公司的这个扣除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段支付扣除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五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