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骂了员工一个“滚”字,公司赔了近16万!职场可以严格管理,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容践踏,今天,咱们来说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底线。
上海一名在职8年的男子在工作期间与老板发生争执,被老板当众辱骂、呵斥“滚出去”。感到受辱后,这名劳动者当即离开,此后再没上班。一个月后,公司以“旷工多日”为由将他开除。
随后,这名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16万元,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人民法院。但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都认为:老板说“滚”,不一定就是让你滚出公司、不用上班。你不来,就是旷工!
这名劳动者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期间发生了逆转。二审法院仔细审查发现:在这名劳动者离开公司后的近一个月里,公司从未明确要求他返岗,甚至在他主动回公司询问时,负责人也只说“回去等”。法院认为,是因为公司指令不明,而不是劳动者故意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劳动者近16万元的赔偿金。
这起“一句‘滚’换来近16万赔偿”的案件,看似是职场口角引发的闹剧,实则是一堂生动的劳动法公开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人格尊严是法定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侮辱、恶意辱骂员工,劳动者有权暂停履职;单位违法辞退,必须支付双倍经济赔偿。
对用人单位来说,管理权不能任性行使。发出指令必须清晰、明确,事后更不能“秋后算账”。对劳动者而言,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劳动争议仲裁不行,还有法院一审、二审。
职场中,尊严与权利同样重要。一句粗暴的“滚”,不仅伤了人心,也可能让公司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职场有规矩,法律有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记者:王 莎 董檬茹
编辑:查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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