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公司涉隐匿财产,4423万纠纷听证后拟存疑不起诉引争议

问AI · 优先纳税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未经法院确认的其他债务,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3年,江西高院终审判决新余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余赣铁公司”)向徐仰飞(警方查明其为实际股东,不参与管理经营)偿还4423.2万元及利息,但此后,新余赣铁公司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向新余中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还款,执行期间通过公司工作人员转移、隐匿财产且未向法院报告,被新余中院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侦查。

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移送审查意见书查明,执行过程中,新余赣铁公司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仅报告了公司名下20间房地产以及335个车位、24间地下室等固定资产,法院对申报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法拍,两次评估价均为3710.10万元,因后期流拍等客观原因,仅拍卖执行了900余万元。后因徐仰飞不同意重启拍卖,法院结案。

另查明,新余赣铁公司为防止对公账户因民事官司被冻结,自2016年至2024年使用员工私人银行卡在公司经营使用,员工银行卡内资金均为新余赣铁公司公账汇入。

2024年3月,新余赣铁公司涉嫌挪用资金案被调查时,实际股东黄肇私下找到徐仰飞商量解决方式,徐仰飞提出解决和赔偿方式,但黄肇、张文忠(实际股东)不同意,在未提前报告法院的情况下,黄肇与张文忠商议决定将公司员工吴某琴卡内4000万余额安排公司财务分多次转至新余市税务局账户,缴纳新余赣铁公司土增税等税费。

此外,2019年9月,新余赣铁公司股东黄肇、张文忠、徐仰飞三人使用公司资金买下一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后该房产价值约200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及执行过程中,新余赣铁公司未如实报告该情况。

警方认为,新余赣铁公司及黄肇、张文忠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及执行过程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执犯罪,将此案移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听证会。“法度law”获得的部分资料显示,听证员认为新余赣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有各种支付行为,其中大部分是缴纳了税款,公民纳税是义务⋯⋯徐仰飞的债权是否有优先权,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新余赣铁公司还有剩余的资产未变现,且部分资产未评估,是否能够覆盖无法确定⋯⋯拒执犯罪的要求是明确要求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新余赣铁公司明确表示有意愿执行,且有执行的能力。因此,新余赣铁公司是否构罪存疑,同意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起诉的意见。

据悉,听证会后,新余赣铁公司向徐仰飞偿还了1000多万。

听证会召开至今已四个月,检方仍暂未作出是否起诉的结论。关于此案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4月29日上午,“法度law”致电该案承办检察官,对方表示“到时候会联系当事人的”。

存在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未经法院确认的其他债务等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犯罪?

“法度law”注意到,2024年10月31日,新余法院发布的“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人因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另设账户接收款项并将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偿还未经司法确认且不具有优先权的债务,被判拒执犯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告诉“法度law”,拒执犯罪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罪名。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对拒执犯罪的认定作出重要完善,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立案标准模糊、量刑尺度不一、特殊行为界定不清等问题。

许浩律师提到,司法实践中,原告“申请执行后与他人达成和解支付资金”“提前缴纳税费”两类行为常引发争议,需结合《新司法解释》及“主观故意+客观后果”双标准,精准区分“恶意转移财产”与“合法民事行为”。

例如,关于“申请执行后,被告与他人达成和解支付资金是否属于转移财产”,核心判断标准为主观是否为逃避执行、客观是否导致本案裁判无法执行。关于“提前缴纳税费是否构成拒执犯罪”,核心判断标准为是否为恶意减少责任财产、是否导致本案无法执行。

许浩律师认为,从立案标准细化、量刑梯度完善、典型行为界定三方面,明确拒执犯罪的司法适用边界。

“司法实践中,拒执犯罪无固定金额立案门槛,但‘情节严重’的认定长期缺乏细化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许浩律师建议,结合执行标的金额、行为恶性程度,设置差异化立案阈值。例如:小额标的(5万元以下):需同时满足“恶意转移财产+经2次强制措施仍拒执行+致申请人生活困难”,方可立案;中额标的(5万—50万元):存在1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如低价转让房产),或拒报财产经1次强制措施后仍拒执行,即可立案;大额标的(50万元以上):只要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如转移资金、虚假和解),无需强制措施前置,直接立案。

许浩律师还提到,《新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诉讼开始后(被告接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为逃避执行隐藏/转移财产,生效后仍拒执行的,可构成拒执犯罪。此规定打破“仅生效后行为入罪”的局限,有效遏制“诉前转移财产、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的乱象。

此外,完善拒执犯罪量刑标准:构建“梯度化+差异化”量刑体系。“《刑法》第313条将量刑分为‘情节严重(3年以下)’和‘情节特别严重(3—7年)’两档,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及量刑细化规则不足,建议结合《新司法解释》,从加重、从重、从轻三方面构建清晰梯度。”

许浩律师认为,细化标准是精准打击拒执犯罪的关键。“拒执犯罪的立法初衷是惩治‘老赖’、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权益,但模糊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易导致‘打击不力’或‘过度入罪’。结合《新司法解释》,细化量化立案阈值、梯度量刑规则、典型行为界定标准,才能实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既让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受到严惩,也避免将正常民事行为误判为犯罪,平衡司法权威与公民合法权益。”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法度law”表示,拒执犯罪的立案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主体适格,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如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其次是具备履行能力,名下有财产、收入、债权等可履行,并非真正无钱可还;此外是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有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情形。

被执行人哪些情形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张强律师表示,有生效法律文书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有能力执行,故意拒不执行,致判决无法执行等情形涉嫌构成拒执犯罪。

张强律师还提到,此类案件实务中存在些许疑难点。例如,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某些行为已符合追究拒执犯罪的条件,但向法院上报材料与刑事法庭工作人员沟通后,却回复不符合追究拒执犯罪的条件。

再如,人民法院会同申请执行人到所属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被拒之门外;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拒绝移送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后,到公安机关刑事控告立案难;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立案难,且收集证据材料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