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看过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
事关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贷款额度
具体政策规定及相关解读
咱们赶紧一起来看
截图自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自2026年4月2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调整,放宽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同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
✅新举措1:加大对购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以及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购买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以及多子女家庭的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上浮20%(含一手房、二手房、首套房或二套房)。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叠加计算。
✅新举措2: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现行住房(即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套数的认定方式,从按照购房家庭全市房产情况认定,调整为按照拟购房产所在县(区)房产情况认定。
✅新举措3: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或购房贷款业务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位于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上的自有建筑物(如自建房屋),不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统计范围。
一、最新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位于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上的自有建筑物(如自建房屋),不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统计范围。
(二)住房套数按照拟购房屋所在的区或县房产情况认定。
调整后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在拟购房屋所在县(区)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调整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在拟购房屋所在县(区)名下有一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
调整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在拟购房产所在县(区)名下有二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买的商品住房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加大对购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以及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一)支持群体:多子女家庭(符合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购买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群体。
(二)以上群体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上浮20%(含一手房、二手房、首套房或二套房),即一手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申请贷款的,同一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人民币96万元;二手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48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申请贷款的,同一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人民币84万元。
(三)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叠加计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装配式建筑项目或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楼盘备案时,应同时提供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依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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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7日
摄图网_40011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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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汕头本地宝综合
▌编辑:黄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