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民宿无证经营食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无证经营 不予行政处罚 柔性执法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个体工商户民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旅客提供餐饮服务。该民宿以家庭经营为主,主营住宿、兼营简易餐饮,经营场所为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经营与生活区域未完全分离,部分设备、食材兼顾家庭使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民宿无证经营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民宿自2024年11月开展餐饮服务至案发,经营周期短、规模极小,餐饮经营总额仅982.60元。经营者长期在外务工,日常由其母亲代为管理,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对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不熟悉,并非主观故意实施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无主观违法恶意。
案发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主动开展精准帮扶与合规指导工作:一方面向当事人全面解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告知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申请流程及材料清单,让其认清自身违法事实、主动落实整改;另一方面安排专人全程对接,跟踪整改进度,协助其快速完成场所整改、材料提交等手续办理工作。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第一时间主动停止无证餐饮经营行为,全力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并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取得含小餐饮业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完成合法合规经营整改,其无证经营行为未造成实际食品安全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综合研判,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过错、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坚持柔性执法、审慎监管,未对民宿经营设备、食材等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执法行为对小微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经营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市场监管领域践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的典型范例。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综合考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整改实效与危害后果,精准适用不予处罚规定,杜绝“一刀切”执法;坚持执法与指导同步推进,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指导合规,帮助小微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营者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合规”,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机统一。案件办理程序规范、裁量适当、全程透明,为基层同类轻微违法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效应。
案例四
某区司法局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食品监管 不予立案 事实认定错误 复议监督和执法监督协同
【基本案情】
举报人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辖区商家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存在生产日期损毁、无法辨认的问题,要求依法查处。该局收到举报后将其定性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进行核查,并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举报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发现该局定性错误,依法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调查处理,同步将违法问题线索移交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某区司法局随即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某区司法局加强与复议机关协作,核查事实后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书》,针对性提出三项监督整改意见:一是严格规范案件办理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办理流程与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执法人员事实认定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避免此类事实认定错误问题再次发生;三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监管秩序。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重新启动调查并依法处理举报事项,同步完善案件审核流程、组织业务培训,整改结果已于2026年2月24日书面反馈复议机关及执法监督机关。举报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协同发力的典型实践。复议机关精准纠正基层执法中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撤销不当决定,完成个案纠错;执法监督机关同步介入,以监督意见书推动被监督单位从流程制度、能力建设、理念作风三个维度系统整改。二者衔接联动,形成“复议纠错—线索移交—监督促改—源头规范”的闭环链条,既确保个案纠错成果落地,又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监督效果,充分彰显了协同监督在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制度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