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众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的16款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与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同。
宁波德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自主研发、制售多款新能源光伏储能逆变器,畅销于海外市场。逆变器DSP(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芯片中内置相应多款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系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年至2024年,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决策下,购买德某公司多款储能逆变器,组织通过反向工程破解DSP芯片,提取芯片内置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用于生产同类逆变器,销往海外市场。李某某担任研发总监,参与上述行为的经营决策;黄某某担任软件研发主管,参与涉案目标程序提取工作,指导生产部门完成目标程序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某担任销售主管,负责侵权产品销售。
2025年11月2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众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原文如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五
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反向工程 计算机软件 犯罪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宁波德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自2018年起自主研发、制售多款新能源光伏储能逆变器,畅销于海外市场。逆变器DSP(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芯片中内置相应多款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系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年至2024年,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决策下,购买德某公司多款储能逆变器,组织通过反向工程破解DSP芯片,提取芯片内置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用于生产同类逆变器,销往海外市场。李某某担任研发总监,参与上述行为的经营决策;黄某某担任软件研发主管,参与涉案目标程序提取工作,指导生产部门完成目标程序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某担任销售主管,负责侵权产品销售。
经鉴定,众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的16款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与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同。截至2024年12月,众某公司共生产含侵权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人民币1240万余元。经评估,上述侵权目标程序对该10款逆变器的软件贡献率在24.28%至36.91%间不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4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2024年10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仑区检察院)应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研判认为众某公司系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并用于制售同类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针对权利人未对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作品登记、部分软件开发日志缺失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德某公司保存的源程序、初始研发资料、软件开发流程、原始烧录记录等关键证据,完善著作权权属证明链条,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排查众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的来源,排除其独立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2025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众某公司生产的含侵权目标程序逆变器全部货值为犯罪金额。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鉴于涉案产品系软、硬件一体的机电设备,除内置侵权软件的DSP芯片外,还含有驱动板、主板等价值较高的硬件,故应当评估侵权软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价值占比,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建议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软件目标程序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软件价值为人民币343万余元。二是加强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促使众某公司主动赔偿,引导德某公司理性评估损失及对方偿付能力,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权利人在检察机关起诉前获赔人民币300万元。三是准确认定单位犯罪。本案侵权行为体现单位意志,获利归属于单位,故认定众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5年9月30日、10月11日,北仑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众某公司以及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众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光伏产品是我国外贸“新三样”之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高端制造业的代表,应当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本案犯罪行为侵害光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侵权产品销往境外,损害出海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着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工业软件著作权犯罪,护航国家高端制造业、新能源企业出海。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工业软件目标程序后,与特定硬件相结合制售同类产品的,依法认定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涉案工业软件及产品具体情况,采用合理评估方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罚当其罪。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赔偿,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206刑初60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代表人旷某某,系深圳某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人王某某,系深圳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本案于2024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瑾,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旷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周瑾、同案犯李某某、同案犯黄某某、范某某及其辩护人叶世武、李必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至今,被害单位宁波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公司)自主研发、制售多款储能逆变器产品,对自研的多款逆变器DSP芯片内置目标程序享有著作权。
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于2022年11月成立。2023至2024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实际经营人,未经许可,决定对宁波某公司的多款储能逆变器的DSP芯片进行破解,提取DSP芯片内置目标程序,用于制售同类逆变器产品。经鉴定,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的7套目标程序与被害单位宁波某公司具有同一性。截至2024年12月,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未经许可,共生产含宁波某公司逆变器DSP芯片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1240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其中已售1783台(货值858万余元)。经评估,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生产的上述侵权逆变器DSP芯片内置目标程序价值34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赔偿被害单位宁波某公司300万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宁波某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因公司现面临经营困境,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亦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著低于自然人犯罪,已通过实际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较低,主观认知错误导致行为偏差,认罪悔罪态度彻底、诚恳,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结合其企业家身份及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对其适用缓刑具有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能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甚至相互间合作。
经审理查明:
2018年以来,宁波某公司自主研发、制售多款储能逆变器产品,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有相应多款自研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宁波某公司对目标程序享有著作权。
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于2022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至2024年,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购买了宁波某公司的多款储能逆变器,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实际经营人,未经许可,决定对宁波某公司的多款储能逆变器的DSP芯片进行破解,伙同同案犯研发总监李某某、软件研发主管黄某某、销售负责人范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委托他人及自行提取DSP芯片内置目标程序,用于制售同类逆变器产品。
经鉴定,深圳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的7套目标程序共计16款计算机软件与被害单位宁波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具有同一性。截至2024年12月,深圳某公司未经许可,共生产含宁波某公司逆变器DSP芯片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1240万余元,其中已售1783台,货值858万余元。经对侵权软件在逆变器上的技术贡献度及被侵权价值的评估,深圳某公司生产的上述侵权逆变器DSP芯片目标程序价值34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宁波某公司300万元。宁波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深圳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及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多次表示愿意予以部分经济赔偿,并向宁波某公司支付300万元,宁波某公司已收到该款项。宁波某公司请求办案机关在办案中考虑实控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宁波某公司经济损失的良好态度,对上述单位和个人予以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宁波某公司营业执照,证人季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严某的证言,劳动合同:证明宁波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研发生产销售经营光伏储能逆变器系列产品,公司自2016年开始组建了逆变器研发团队,负责研发光伏储能逆变器的DSP内置软件,每款软件能提供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烧录在TI品牌的DSP芯片中,软件功能包括信号采样、驱动控制、并离网闭环运行、通讯及各种逻辑策略程序跳转、APP程序的远程升级等,软件著作权归属宁波某公司。
2.宁波某公司软件研发资料、软件用于生产及产品销售资料,包括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变更申请单、测试问题反馈表、多款机型(单相低压6KW、8KW、12KW机型,三相低压6KW、8KW、10KW、12KW机型,三相高压10KW、12KW、20KW、25KW、30KW、50KW机型)DSP芯片内置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电子数据及目标程序存储于宁波某公司服务器的截屏、软件说明书、软件研发情况汇总表、烧录截屏、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书证:证明宁波某公司自主研发涉案的单相低压、三相低压、三相高压逆变器产品的多款软件,并将自主研发的软件烧录至其逆变器DSP芯片,上市销售,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证人梁某某、王某2、罗某、黄某某的证言:证明深圳某公司经过对比后,决定仿制某机型研发逆变器产品。同案犯范某某任总经理负责销售,李某某负责研发部门,黄某某是软件研发主管。2024年6月起深圳某公司储能逆变器产品已对外销售,销售市场主要为巴基斯坦,少量销往中东、非洲和乌克兰,销售部门直属领导为范某某,销售人员除底薪外,可获利1%至5%的提成。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其系深圳某公司财务,确认公司销售发票统计表、截至2024年11月销售表、仓库盘点表、公司应收款记录表、报价单、产品命名规则等书证。
5.北京某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确认的机型软、硬件对应表:证明黄某某手机上提取到的某机型目标程序以及深圳某公司被查扣的逆变器中提取到的目标程序与宁波某公司提供的目标程序经对比后,深圳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的单相低压6KW、8KW,三相低压6KW、8KW、10KW、12KW,三相高压10KW、15KW、30KW、50KW共10款机型包含的全部软件共计16款均具有同一性。
具体为:
1.宁波某公司三相高压主芯片启动目标程序文件TMS320F28374S.B00T-V08.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高压10KW目标程序文件28374S.10K.bin、三相高压15KW目标程序文件TMS320F28374.15K.BIN、三相高压30KW目标程序文件30K28374S、三相高压50KW目标程序文件PD50K28374S.bin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
2.宁波某公司三相高压主芯片应用目标程序文件MCU2.SG15KHP3-V300x-F052-0327.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高压10KW目标程序文件28374S.10K.bin相应二进制程序实质相同;
3.宁波某公司三相高压辅助芯片目标程序文件StorageInverter-Slave-3P12K-Ver1.D.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高压10KW目标程序文件28027.10K.bin、三相高压50KW目标程序文件PD50K28021.bin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
4.宁波某公司三相高压主芯片应用程序目标程序文件MCU2.SG15KHP3-V300x-1061-0814.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高压15KW目标程序文件TMS320F28374.15K.BIN相应二进制程序实质相同;
5.宁波某公司三相高压主芯片应用目标程序文件MCU2.SG50KHP3-V310x-F056-20230512.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高压30KW目标程序文件30K28374S、三相高压50KW目标程序文件PD50K28374S.bin相应二进制程序实质相同;
6.宁波某公司三相低压主芯片启动程序目标程序文件TMS320F2837xS.BO0T-V07.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低压6KW目标程序文件6KTMP.tms320f28377s、三相低压8KW目标程序文件8KTMP.tms320f28377s、三相低压10KW目标程序文件10KBTMP.tms320f28377s、三相低压12KW目标程序文件12KTMP.tms320f28377s中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
7.宁波某公司三相低压主芯片应用目标程序文件MCU2.SG12KLP3-V200x-1140-0828.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低压6KW目标程序文件6KTMP.tms320f28377s、三相低压8KW目标程序文件8KTMP.tms320f28377s中相应二进制程序实质相同;
8.宁波某公司三相低压辅助芯片目标程序文件StorageInverter-Slave-3P12K-Ver1.8.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低压6KW目标程序文件6KTMP.28023.bin、三相低压8KW目标程序文件8KTMP.28023.bin、三相低压10KW目标程序文件10KBTMP.28023.bin、三相低压12KW目标程序文件12KTMP.tms32023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
9.宁波某公司三相低压主芯片应用目标程序文件MCU2.SG12KLP3-V200x-1140-0824.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三相低压10KW目标程序文件10KBTMP.tms320f28377s、三相低压12KW目标程序文件12KTMP.tms320f28377s中相应二进制程序实质相同;
10.宁波某公司单相低压主芯片启动目标程序文件B00T.MCU2.V0514.TI.SG03LP1.45M.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单相低压6KW目标程序文件6K28335.bin中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
11.宁波某公司单相低压主芯片应用目标程序文件SG.6K.MCU2.V4382-NR.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单相低压6KW目标程序文件6K28335.bin中相应二进制程序实质相同;
12及13.宁波某公司单相低压辅助芯片启动目标程序文件slare.boot28021v0.bin、单相低压辅助芯片应用程序目标程序文件MCU4-SG04LP1-V1515.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单相低压6KW目标程序文件6K28027.bin中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
14及15.宁波某公司单相低压主芯片启动目标程序文件BO0T.MCU2.V0514.TI.SG03LP1.45M.26A.8K.bin、单相低压主芯片应用目标程序文件MCU2.6022US.NC.NR8K59V.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单相低压8KW目标程序文件8K28335.bin中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
12及16.宁波某公司单相低压辅助芯片启动目标程序文件slave.boot28021v0.bin、单相低压辅助芯片应用目标程序文件MCU4-SGO2LP1-V1724.bin与黄某某电脑手机提取的单相低压8KW目标程序文件8K28027.bin中相应二进制程序相同。且宁波某公司逆变器软件目标程序文件4款与查扣的单相低压6KW逆变器设备提取的主芯片启动程序和应用程序的目标程序文件以及辅助芯片启动程序和应用程序的目标程序文件实质相同;宁波某公司逆变器软件目标程序文件4款与查扣的单相低压8KWA、8KWB、8KWC三款逆变器设备提取的主芯片启动程序和应用程序的目标程序文件以及辅助芯片启动程序和应用程序的目标程序文件相同或实质相同;宁波某公司逆变器软件目标程序文件3款与查扣的三相高压50KW逆变器设备提取的主芯片启动程序和应用程序的目标程序文件以及辅助芯片的目标程序文件相同或实质相同;该共计10款(1款重复)软件均包含在前述16款软件中。
6.销售发票统计表、截至2024年11月销售表、仓库盘点表、公司应收款记录表、报价单、产品命名规则等书证:证明深圳某公司逆变器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结合鉴定意见书,剔除非同一性的机型后,深圳某公司生产的2611台逆变器,侵犯宁波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货值12407608.59元,其中已售1783台,货值8587617.71元。
7.宁波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前述被侵权软件在逆变器上的技术贡献度,每套软件在相应产品中技术贡献度在24.28%—36.91%间不等,一一结合各自技术贡献度,涉案被侵权软件价值3436289.09元。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对深圳某公司两次进行搜查,查扣逆变器12台、文件资料若干,办公电脑8台、用于提取、烧录软件的烧录器、仿真器等若干,王某某华为手机1部、黄某某小米手机1部。
9.提取笔录、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目标程序存储截屏照片等:证明涉案侵权软件存储情况、警方提取过程及用于鉴定的文件来源。
10.宁波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对被害单位的赔偿情况。
11.深圳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资料、公司组织架构图、研发组织架构图、工资表、户籍资料等:证明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案犯的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归案情况。
1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同案犯黄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从2023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实际投资人及经营人在同案犯李某某的建议下,组织人员购买某逆变器产品,读取控制芯片软件,2024年开始将宁波某公司软件烧录自制产品中,同年6月开始对外出售。李某某是研发总监,范某某负责销售,研发部软件部门的人都参与其中,其中软件部门主管是黄某某。为了使其侵权产品从外观显示上和宁波某公司产品不同,自行研发显示屏,机器通讯协议在参照宁波某公司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确认截止2024年11月底合计生产各种规格型号的逆变器(含自研产品)2961台,截止2024年12月销售总数为2015台,销售总金额为9878453元,库存总数946台,库存按销售标价均价5100元计算应为4824600元,按实际已售产品均价4900元/台计算合计4635400元(生产销售总额14513853元)。
14.同案犯杨某某、邹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深圳某公司无力自行研发储能逆变器DSP芯片内置软件,被告人王某某听取前任研发主管李某某等人的意见,结合技术和市场销售两方面因素,确定抄板参照宁波某公司进行研发,李某某负责找第三方提取宁波某公司产品软件,后面公司购买了提取器由软件主管黄某某负责提取或指导他人提取,负责参与烧录后的调试,深圳某公司在提取接口电路上增加电阻,防止被宁波某公司发现。
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了深圳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纳税申报表、公司登记变更情况、涉诉案件材料(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传票、起诉状),用以证明深圳某公司已面临严重生存危机,现已陷入经营困难、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和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情节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扣押在案的被控侵权逆变器、工作电脑、仿真器、烧录器,系侵权产品或者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侵权产品逆变器、供犯罪所用的电脑、烧录器、仿真器等物(见附件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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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殷东伟
审 判 员 廖次艳
审 判 员 孙 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 莹
代书记员 蒋 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