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也能惹上官司?有的人不服气,觉得房子是我的,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凭什么要付中介费?
凭祥市的赵某就是这么想的,结果被法院判赔违约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3年3月,赵某与当地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独家代理销售价值约55万元的房屋,期限到2023年9月17日截止。协议中还特别标注了一条条款:委托期满6个月内,如果赵樯与中介公司介绍过的客户成交,就需要支付房屋底价4%的违约金。
期间,中介公司积极安排宣传,并带着购房意向人唐某夫妇多次看房,甚至还举行了面谈。虽然最终因价格分歧没有在委托期限内签约,但对方客户的基础需求和购买意向都是中介公司完成的。
到期之后仅仅五天,赵某便绕过原中介公司,通过另一家经纪公司,以更低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卖给了之前的看房人唐某夫妇。
绕个弯就想逃避?法院的回应极其简练:合同必须信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容破坏,跳单行为必须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与中介公司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关于防止跳单违约的划线条款可以对抗委托人的撤销权,因此合法有效。赵某在明显利用了原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与对方完成交易的情况下,私自绕过原公司,构成合同违约。
同理,买卖房屋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在接受了中介服务(如看房、询价、对接谈判)之后,有意识利用这些机会跳过中介,私下与业主或购房人成交,且缺乏没有减轻原有经纪公司影响力的反证,那么法院很大概率会支持原告中介的诉请。
不过,违约金的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司法实践通常基于“填平原则”,既衡量中介公司已付出的人力与推广成本,也要看最终房产成交价的浮动。因此,并非等同于当初约定的顶格比例。
多起类似案例进一步显示,一旦合同具有防止跳单的约束条款,无论是独家代理期,还是契约届满六个月的保护期,委托人的违约情形都会受到连带约束。
总而言之,消费者有权以更高性价比选择中介,但诚信是商业交往和合同约定的底线。多看几家中介比价是一回事,利用已完成后放弃付佣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尊重中介劳动、诚信履约,才是普通人合法维护权益的最佳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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