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生命周期全链条安全管理,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深化新法在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领域运用
我们通过解读危险化学品
水路托运、承运、申报
装卸、运输环节涉及的法律条文
旨在压实危险化学品生产
进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装卸单位、申报单位工作职责
推动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
“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稳固
今天,我们为大家解读的是
“承运”环节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条将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衔接,安全生产责任由主要负责人扩展到全员,并引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制度,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企业负责人、岸基职能岗位、船舶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风险识别、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相应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资质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拥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并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企业与承运船舶之间可以是自有、租赁(光租)或者委托管理的关系,须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
第七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1.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2015年2月,10部门联合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148种。
2.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现行标准为《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其中,内河全面禁运危险化学品228种,内河禁止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85种。
第七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在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全链条管理中,水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应确保船舶适装、船员适任、应急防护物资充足有效。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包括:个人防护装备(PPE)、货物泄漏与围堵装备、消防与灭火装备、医疗急救设备、监测与检测设备、溢油应急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