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受人因个人征信问题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此前已缴纳的购房“诚信金”能否退还?4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买卖产生的诚信金返还纠纷。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疏导下,既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隔阂又维系了亲情关系,向群众普及了房屋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库某与古某(第三人)系亲戚关系,经古某介绍,库某与古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古某收取库某5000元作为购房诚信金并将该笔诚信金转交给庞某。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库某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获批房贷,导致房屋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庞某得知后随即将该房屋出售他人。库某多次就诚信金返还问题与庞某、古某协商未果,1月23日,库某将二人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庞某、古某共同返还诚信金5000元。
“是他自身问题导致房屋交易失败,还耽误我的售房时机,诚信金还凭什么退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庞某情绪激动,双方的对立情绪明显。
法官古丽孜娜提仔细查阅案卷、梳理案件细节,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矛盾焦点。法官发现该案争议不大但牵扯亲戚情义,若简单判决,容易激化矛盾并伤及亲情关系。古丽孜娜提决定采用“法理情融合+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逐步缓解双方对立氛围。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库某释明买受人因自身征信瑕疵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系违约方对交易终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向庞某告知库某并非故意违约,且案涉款项仅书面约定为诚信金未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担保效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返还金额,兼顾公平与情理。另一方面,法官针对诚信金、定金、押金的法律性质差异、权利义务差异进行细致讲解、警示交易风险,提醒双方在房屋买卖中,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履约条件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留存好相关证据,从源头防范交易风险。
经过法官古丽孜娜提的多轮沟通、释法劝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隔阂与对立,认识到自身责任与诉求合理性边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庞某自愿返还库某诚信金2000元,且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即履行完毕;库某自愿撤回对庞某、古某的起诉,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争议,亲戚情义也得以维系。
法官提醒: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务必分清诚信金、定金、押金的法律区别。定金具有法定担保物权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主张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严格使用法定定金罚则;而诚信金、押金多为预付款性质,未书面约定担保条款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合同不能履行时,可结合双方过错、实际损失协商返还。大家缴纳相关款项前,要仔细核实约定内容,留存书面凭证,避免口头约定,切实防范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编辑:毛卫华 通讯员:阿依古丽生·塔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