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电子表盘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3年12月在某平台上传了其创作的电子表盘设计图A,王某于2024年2月在该平台上传电子表盘设计图B,后因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投诉下架,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上传的表盘设计与原告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官提醒,电子表盘设计等数字创意作品,只要在实用功能之外具备独立艺术美感与独创性,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平台经营者、创作者切勿心存侥幸,擅自抄袭、照搬他人原创数字作品,即便仅在细节上小幅修改,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仍将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据案情介绍,原告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主营电子表盘设计图创作与销售,2023年12月在主题平台上传原创设计图A。2024年2月,同平台经营者王某上传设计图B,因原告投诉侵权于同年4月被平台下架。原告举证被告作品下载量约3000次,主张侵权损害其收益,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王某辩称,其2023年7月已上传类似作品C,案涉作品B系自行修改而来,与原告作品存在差异;同时主张原告表盘同质化严重、不具创新性。
本案主审法官张晨艳经审理认为,通过对原告济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电子表盘设计图A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电子表盘设计图B比对,两者在配色、元素内容及组成等方面均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的作品已在主题平台公开发表,王某为该平台内的同行业经营者,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故王某在主题平台发布被控侵权作品电子表盘设计图B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案涉作品系表盘设计图,受表盘功能所限,原告创作的作品中必然包含时间、日期、天气等功能性的因素,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的作品与其他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配色,元素组成和布局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艺术美感。经比对,原告作品与被告提交的其他作品相比,在配色、元素组成和布局等方面区别明显,但与被控侵权作品相比较,两者相似度较高,在如电池位置、日期排列位置等细节方面均一致,被告单独设计出与原告作品相似度较高的作品的可能性不大,且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方面表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有一定美感的实用艺术品一般是有形物,但本案中涉及的电子表盘设计图系数字作品,其设计及应用均是以数字形式展现,是新型的实用艺术品形式。本案通过分析电子表盘设计图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且两者能够相互独立的特点,参照有形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原则,对其有独创性且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表盘设计进行保护,是对保护数字作品途径的有益探索,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
记者:李震 编辑:柏凌君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