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划重点:掌握这些核心知识点,离高分更近一步!

备考不动产登记相关考试,最让人焦虑的是什么?不是知识点繁杂,不是记忆难度大,而是明明考的都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里的基础内容,你却因为疏忽、遗漏,在考场上手忙脚乱、频频失分。《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是整个不动产登记考试的根基,考点看似繁杂,但核心重点十分明确。
刁其怀老师,是不动产登记领域资深法律专家,深耕该领域法律研究与实务数十年,兼具深厚学术底蕴与丰富实践经验。他潜心钻研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常年参与案例研判、纠纷调解等实务工作,是该领域兼具学术权威与实践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本篇文章刁其怀老师帮大家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中关于不动产登记适用的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涨知识吧!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也是民法的主要任务
①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②调整民事关系
③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④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也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
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的基本特征
是社会组织体。
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
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创设并优化法人类型,将法人分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
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重新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
解散是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
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
分支机构有一定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于分支机构的债务,应允许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
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解决了两者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不清的问题。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类”主体(民通采用的是公民、法人的二元主体结构,民法总则、民法典确立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元主体结构)。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发布的《2026年考试大纲附录增减内容》,2026年考试在法律依据方面有以下重要更新:
法律法规修订与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2025年12月修订,纳入考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9月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国家公园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纳入考查范围。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816号,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军用土地登记的特殊程序。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的更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已更新(自然资发〔2025〕102号,2025年6月)。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第三次修正(2025年9月)。
新增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2025年12月)。
《划拨用地目录》于2025年6月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技术规程更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程》(TD/T1112—2025)取代旧有分散标准,成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操作依据。
删除《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过时技术标准。
这些新增和修订内容意味着2026年的考试对政策时效性要求明显提高,考生必须掌握最新的法律依据。
针对《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这一科目,冲刺阶段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对照2026年大纲附录,逐条核对法规更新。确保自己掌握的法规文本是最新版,特别注意新增法和修订法的核心条款。
制作易混淆概念对比表。 将高频易错点做成一张表格,每天看一遍,强化记忆。
精做历年真题,在做题过程中,每遇到一个概念判断,就问自己:这个词用在这里准确吗?有没有可能换一个更精确的说法?这种自我提问的习惯,是避开“一字之差”陷阱最有效的方法。
利用碎片时间反复巩固。 这个科目的特点决定了“背完就忘”是常态。建议把易错点做成小卡片或手机笔记,利用通勤、排队等碎片时间反复浏览,让精确记忆成为肌肉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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