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网约车被撞停运,保险公司称“不赔营运损失”,到底谁赔?

问AI · 保险公司提示义务如何影响停运损失赔偿?
网约车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产生的营运损失究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实际侵权人承担呢?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表明,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商业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案例1  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被判赔付停运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案件显示,李先生驾车撞坏了网约车司机谢某的车,谢某向李先生及其车险承保公司主张停运损失费5100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据了解,谢某系网约车司机,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谢某诉称,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产生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
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谢某主张的车辆停驶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应由侵权人李先生承担。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具有网约车运营主体资格,有权就合理停运损失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保险公司抗辩主张谢某的主张为间接损失,且李先生在进行电子投保时必须为应当已阅读保险合同,但李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向李先生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合谢某提交的车辆维修工单及结算单、网约车运营收入流水明细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谢某赔付车辆停运损失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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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2023年11月,孙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崔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崔某的车辆需维修8天。孙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对停运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将孙某和孙某的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2400元。孙某对停运损失不认可,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交了孙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保险条款,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孙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网络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有权主张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商业险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崔某的停运损失应由孙某赔偿。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支持孙某赔偿崔某停运损失2400元。
律师说法:停运损失获得支持 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前提条件
近年来,网约车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引发的赔偿纠纷持续增多。不少驾驶员和社会公众关心,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营运产生的收入损失,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华商报新就业群体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龙表示,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范畴,依法可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合法营运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赔偿请求权受法律保护,并非驾驶员“自认倒霉”。
司法实践中停运损失获得支持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前提条件
一是营运资质合法齐全。网约车驾驶员需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车辆需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通常所说的“双证齐全”。未取得合法营运手续的私家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属于违法营运行为,其主张的停运损失因缺乏合法性基础,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损失真实合理且有据可查。停运时间应与车辆实际维修周期一致,以维修厂出具的维修记录、提车证明等为准,不得随意扩大;收入损失需提供有效证据,如网约车平台流水、营运记录、收入证明等,法院将结合当地网约车行业收入标准综合认定。
陈文龙建议,对网约车司机新就业群体来说,首先要保证营运合法,务必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双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只有合法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才能依法获得赔偿。其次要选择正规的维修厂家,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证明、维修天数记录、平台营运流水等材料,证明停运时间及收入损失。
最后,合理选择索赔对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若保险公司未对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若免责条款有效,则向肇事全责方索赔。实践中往往可以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由法院按照证据判罚谁承担责任。 
来源:华商报(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