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虐死男友3岁儿子判死缓,“送医”自保就轻判?

问AI · 为何送医行为能成为故意伤害罪的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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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公然施暴,其罪孽之深重,对生命的极度漠视,是所谓的“送医施救”难以抵消的,所以感觉“从轻”量刑的角度有些刁钻。


文 张彦宗



女子虐死男友3岁儿子只判死缓,让很多人意难平。

媒体报道,2024年7月至8月23日,被告人赵雨蝶在与男友黄某理及黄某理儿子即被害人黄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黄某某顽皮不听话等为由,频繁采用殴打背部、臀部、腿部等处,以及用牙咬腿部等方式实施虐待。

同年8月24日傍晚,赵雨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开放式公园内,因不满黄某某乱跑等原因,多次用手拍打黄某某头面部,并用树枝抽打、用脚踢踹黄某某身体其他部位等。其间,赵雨蝶还将黄某某从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黄某某侧身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当日20时许,黄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赵雨蝶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黄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4日死亡。

上述虐待加故意伤害的犯罪情节,写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央视新闻4月21日报道,该院于同日下达这个判决,对被告人赵雨蝶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与判决结果一同报道的,是该案的判后答疑。法官在答疑中解释为何不判处赵雨蝶死立执,是因为她有“送医施救”的具体表现,“不希望造成黄某某死亡的后果”。换句话说,赵雨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所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送医”成为这个“女魔头”免于死立执的从轻情节。

而很多人认为,赵雨蝶本该被判死立执,却因一个“送医”举动而获颁“免死金牌”,比被她打死的孩子幸运太多。

孩子在被打死后,尸检结果是背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一级。这是什么概念呢?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体表挫伤面积≥10%体表面积,就是挫伤一级的直观定义。考虑到孩子体表面积有限,淤青瘀斑差不多覆盖了他整个背部。在外人看来,伤痕把孩子整个背部都弄黑了,这能说是“不希望黄某某死亡”吗?

赵雨蝶于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园里公然行凶,暴打施虐后,将一个三岁小孩“拎甩到堤面”,致使其头部着地——只要不是疯子,都会知道这种暴力行径的后果是致命的。傍晚打了人之后,赵雨蝶没有送医,直到孩子夜里8点多熬不住晕倒,才送去医院。有人怀疑,赵雨蝶送医动机不是施救,而是自保。

送医的举动发生在施暴后一两个小时,甚至更长,这种成年人对小孩的、本可预见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并结合前后两个举动的明显时间差,说是杀人的,而非伤害的“故意”,就不能成立?这个疑点,对一般人来讲,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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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文无关

毕竟,孩子的头部猛烈撞击硬地,即便当下没有什么特别反应,正常人也会选择第一时间送医院,做详细的检查,以防不测。等到孩子失去意识才送医,很难说施救意愿积极。

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故意伤害罪,在众人看来,赵雨蝶对一个无反抗能力的3岁幼童实施足以致命的暴力,且在公园公然施暴,其罪孽之深重,对生命的极度漠视,是所谓的“送医施救”难以抵消的,所以感觉“从轻”量刑的角度有些刁钻。

除了死缓的依据成为争论焦点,公众不大服气的另一个焦点是,司法部门将被害者父亲从整桩犯罪事件中摘出去,认定他不存在参与、隐瞒、纵容赵雨蝶虐待他儿子的情况。这男的也许没参与打孩子,可孩子生前一个月遭受暴殴,他真的一点没发现?背部轻伤一级的孩子,不喊疼没恐惧表现?孩子送医抢救期间,他还在跟赵雨蝶打卡秀恩爱,目的何在?孩子生母强烈要求追究黄某理责任,是不是也就没希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