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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黄婷
在婚恋交往中隐瞒已婚事实,以“单身”身份欺骗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一名已婚男子谎称已离婚,以“单身”身份骗取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人格权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受访法官表示,亲密关系即使是双方自愿选择发生,也不能免除欺诈方因隐瞒根本事实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以“已离婚”为名,行欺骗之实
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下,顾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其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均被罗某拒绝。
后顾某经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
为挽回损失,顾某诉至法院,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罗某辩称,顾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本案经办法官、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徐飞表示,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每个人均享有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及人格安全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徐飞指出,本案被告虚构其离婚的事实、隐瞒真实婚姻状况,骗取原告信任,与原告恋爱交往。原告基于对被告关于婚姻状况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情感投入,不当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原告在知悉被告并未离婚的事实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被告有意欺瞒,侵害了原告的人格独立、自由、尊严及安全,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亲密关系本身是双方自愿选择发生,也不能免除欺诈方因隐瞒根本事实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徐飞表示,原告在与被告恋爱交往过程中缺乏警惕心,造成生理和心理的创伤,亦有不当之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侵害人格权,违背公序良俗
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北京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小洁表示,已婚一方隐瞒婚姻状况恋爱,致对方精神受损,认定构成人格权侵权需满足“主观故意隐瞒已婚事实,违背诚信与公序良俗,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情感、性权利等,并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或身心损害”。
“本案虽然不涉及刑法上的‘诈骗罪’(通常指骗取财物),但在民法上,这种‘情感欺诈’同样构成侵权。”赖小洁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某主观上故意隐瞒真相,客观上造成了顾某的身心伤害,四个侵权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都已具备。
针对该案的法律意义,赖小洁指出,明确“隐瞒已婚致他人错误处分情感及性权利”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保护的“其他人格权益”。婚恋交往并非法律真空地带,严重违背诚信、践踏他人人格尊严的欺骗行为,将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以司法裁判树立婚恋诚信准则,威慑欺骗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体现对人格尊严与情感价值的保护,也进一步纠正了‘情感欺骗只是道德问题,无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普遍误解。”赖小洁说。
事实上,近年来,多地法院已审结多起类似案件。2026年3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名隐瞒婚史与他人恋爱的男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2025年3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名隐瞒婚姻状况致女方流产的男子赔偿3.3万元;2025年2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一名以“未婚”身份相亲恋爱的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3.5万元等。
对比这些案件,赖小洁指出,这类案件的相同点是核心事实均为隐瞒已婚,法院均认定为人格权侵权,均支持赔礼道歉及精神赔偿。不同点则在于损害后果和行为恶劣程度。本案损害后果表现为抑郁,行为上积极隐瞒“谎称已离婚”,要求赔偿咨询费;他案则涉及多次流产等身体伤害,且多属于消极隐瞒。“这些判例表明,无论损害形式是精神创伤还是身体伤害,法院对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的行为均持否定态度,受害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赖小洁说。
坚守诚信底线,依法理性维权
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及同类案件司法实践,针对婚恋交往中的诚信底线、风险防范及维权路径,徐飞与赖小洁分别给出了具体建议。
徐飞提醒,在男女关系建立、交往过程中,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切勿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欺骗他人感情。在建立亲密关系前,应提高警惕,审慎核实对方信息,保护自身免受伤害。若不慎遭遇此类侵害,应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赖小洁也建议,在婚恋初期需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保持警惕,留意对方社交圈、消费模式、行踪解释中的异常。对于以恋爱为前提的交往,可坦诚询问婚姻史、家庭情况,并观察对方回应是否含糊、矛盾。
“此类婚恋侵权案件的维权难点主要在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难以用客观证据直接量化;因果关系证明复杂,需证明精神损害是由‘隐瞒已婚’这一特定欺诈行为直接导致,而非恋爱关系结束本身或其他因素引发;赔偿标准模糊以及同类案件差异大。”赖小洁表示,如不幸被骗,要全面固定证据,完整保存聊天记录、录音、伪造证件照片等欺诈事实,及时就诊,获取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心理咨询记录等损害后果,并利用转账记录、倾诉聊天记录、日记等证明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的辅助证据;诉前可获取专业意见(心理咨询或司法鉴定)增强证明力;精准起诉时,案由应选“人格权纠纷”,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治疗费。
“这起判决传递了一个温暖信号——法律不仅保护财产,也保护人心。在婚恋关系中,真诚是最低的成本,也是最高的底线。试图用谎言换取感情的人,最终不仅会失去感情,还要面临法律的‘账单’。”赖小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