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冠马宁的判罚再惹争议,他的判罚有毛病吗?| 裁判放大镜

问AI · 马宁判罚争议背后规则如何界定暴力行为?

亚冠精英联赛四分之一决赛,夺冠热门沙特豪门吉达联合队在这场比赛中意外败北,以0-1不敌日本J联赛强队町田泽维亚,止步8强,提前结束了他们的冠军征程。然而,球队上下对失利表现极度不满,认为关键时刻几次主裁判马宁的不利判罚成为他们出局的决定性因素,纷纷指责马宁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比赛第60分钟,日本边后卫林幸多郎在吉达联合门将拉伊科维奇已控制球权情况下,无意间碰到对方眼睛,马宁只给出黄牌处理,但吉达联合球员坚称这一动作应为红牌犯规,表达极大不满。更令人激动的是第86分钟,吉达联合通过定位球由佩雷拉成功扳平比分,但马宁在视频助理裁判的介入下,认定进球过程中存在手球违规,最终判罚进球无效,这一判罚掀起了全场愤怒。

进球被取消后,吉达联合多名球员爆发抗议情绪,场面一度失控。赛后,替补出场的沙特国脚沙拉赫利更是冲入场内,胸口猛击马宁,这种严重暴力行为令马宁毫不犹豫地直接出示红牌将其驱逐出场。而其主教练在赛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是炮轰马宁,称本晚最大对手是裁判而不是日本队。

那么,马宁的判罚是否有问题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惹起争议的两个判罚。

大家认为可能那个被取消的进球争议大,但是我们认为那个其实一点争议都没有,那个很明显的就是手球后立即射门得分,即使进攻队员是无意手球,但是按照规则也是应该判罚手球犯规,所以在VAR清晰的捕捉到手球的情况下,争议并不大。相反,这个争议就是进攻队员有个轻微的附加动作,这个动作是否达到暴力行为的犯规程度呢?

进攻队员对方守门员倒地用手控制球之后,在明显没有争抢球的可能下,继续跑动过程中用右脚脚背外侧朝守门员方向做出一个踢的动作。该动作明显不以争抢球为目的,而是用脚踢对方球员,因此从犯规意图的角度考虑,需要考虑是否能够达到暴力行为的犯规程度。

规则对暴力行为的认定,除了意图不以争抢球为目的以外,还需要考虑是否使用了过分的力量或用野蛮的方式,在这里可以看到,进攻队员用脚背外侧向外踢的力量比较轻微,在触及对方头部之后马上收回,所以这里不符合使用过分力量和野蛮的方式。

另外需要考虑的一点,规则中对不以争抢球为目的,而故意用手臂击打任何人头面部,应视为暴力行为,除非使用力量轻微,忽略不计,我认为这里应该特指明确以对方头面部的击打行为,如果这种守门员倒地后明确以对方头面部为脚踢目标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同样引申适用。之前说过,该接触力量轻微,个人认为基本符合可忽略不计的程度,另外其是在跑动中向守门员方向伸腿,和明确目标用手臂击打对方头面部略有不同,他并不一定能够确定以其头面部为踢的目标。

因此综合接触力量和其不能百分百确定以对方头面部为踢的目标这两点,个人认为不构成暴力行为更为合适。但该行为即使力量极其轻微,不能达到鲁莽的踢对方的行为,也应该以对比赛缺乏尊重的非体育行为予以警告。

第二个争议,我们前面也说了,这个就是简单的队员手球后立即得分的情况,规则其实说的非常明白了,也不需要我们再赘述了。

回看录像与规则校验均显示马宁判罚并无失误。失利方将出局原因全盘归咎裁判,本质是不愿直面自身把握机会不足、攻防效率欠佳的硬伤。足球赛场胜负靠实力说话,情绪宣泄替代不了竞技差距。尊重判罚、正视问题,才是职业足球该有的格局。

讲完亚冠我们再讲一下本轮中超青岛德比网友希望我们讲的一个案例,叶博亚和王庚睿有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VAR介入,裁判员回看后,维持自己的判罚。

防守队员以争抢球为目的,倒地铲球,但其动作较晚,向前铲球的膝盖与对方抢先触球后已经落地的膝盖发生接触,导致对方倒地。实际上在发生接触的时候,进攻队员已经抢先触球后且脚步已经落地,几乎是处于一个原地的状态被防守队员单方面膝盖绊到,不是双方共同运动中由于惯性造成的接触,不应视为双方共同发起的接触。虽然力度看起来不是很大,但对方处于高速向前运动中,这样的接触已经足以导致其无法继续向前迈步并倒地失去对球的控制,所以应该是一个草率的绊人犯规。

再次说明一下,以上所有解读都是个人观点,解读都是基于个人对足球规则的理解,不代表一定正确,甚至一些就是错误的,请以足协评议为准。请大家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