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航飞行安全,需要理直气壮应对机闹

问AI · 为何机闹现象长期存在且难以根除?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依法惩治、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解释》于2026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

两高工作人员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解释》是为了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机衔接,准确有效打击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保障飞行安全。

近年来,民航飞行安全领域存在一些痛点,对于“机闹”等扰乱飞行安全的脱序行为显得无所适从。这当然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但适用法律与相关的管辖权、执法权问题也困扰着民航业界。以外界深恶痛绝的“机闹”而言,抢夺座位、刁难空乘、无理投诉甚至是打架斗殴等行为已是为祸多年。而对这些“机闹”行为的纵容甚至是“奖励”,在效果上构成了负向激励,助长了“按闹分配”之风。

在2023年11月的“女子玩手机音量大,遭投诉后反被升舱”的事件中,涉事女乘客外放声音太大遭到邻座投诉,双方矛盾无法调解的结果,竟是乘务员让玩手机的女乘客升舱,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而在2024年4月,桂林航空一女子躺在座位上“机闹”致航班推迟两个多小时起飞,空警第一时间并未强制处理,而是息事宁人地“和稀泥”,侵犯同航班乘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渎职之嫌。

事实上早在2023年7月,民航局就部署了“依法整治机闹行为,维护航空安全秩序”专项行动,表示要坚决遏制“机闹”多发态势。然而,囿于执法权与管辖权等问题,“机闹”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因此,以更清晰的立法授权与更坚定的执法来惩治“机闹”与其他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不法行为,就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此次两高出台的《解释》,即将生效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正是为此而来。

《解释》共七条,前两条规定了哪些行为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如地面或空中违规开启舱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空警与机组人员依法履职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的一些行为则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等。

《解释》适用的是刑事案件,而在现实中的“机闹”行为,很多则够不上“危险方法”与“暴力”。因此,要想更好地惩治“机闹”、保障民航飞行安全,还是需要其他配套手段,正如新闻发布会上两高工作人员提及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机衔接”。

在现实中,更常见的“机闹”行为可能是“霸座”,以及“向发动机抛硬币祈福”“大闹后舱干扰乘务员”等等。这些行为一般而言还够不上刑事处罚标准。因此,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出牙齿,机组人员配合空警在第一时间就强制处理这些还够不上刑事处罚标准的“机闹”行为,就是下一步制度建设的要求。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11条规定,机长有权领导安全员,对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第24条规定,机组成员应当依照机长授权处置扰乱行为与非法干扰行为。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有效保障民航飞行安全,需要有关方面理直气壮地依法依规处置机闹行为。航空公司也应大胆为机组人员撑腰,拒绝种种不合理的投诉。

此外,安全教育也相当重要。诸如“投硬币进发动机祈福”的行为,需要法律惩处与安全教育并行。纵观近年来的“机闹”行为,机组人员乃至空警很多时候囿于所谓的“顾客是上帝”等服务原则,因为“怕投诉”等心理而不敢及时制止,结果助长了机闹的嚣张气焰。民航运输是一种商业服务不假,但航空器本身是极其特殊的公共空间,无论是多么尊贵的乘客都不能以飞行安全为代价侵犯其他乘客与机组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有必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王兢

责编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