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患者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规范病历复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轮台县人民医院实际,特制定病历复印流程及须知。
一、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范围及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复印病历,须向病案统计室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
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关系证明等)。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
(1)患者死亡证明;
(2)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公证书等)。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
(1)患者死亡证明;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
(1)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合同复印件;
(3)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的:
(1)该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如案件受理通知书、调查令等);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
三、复印时限与地点
1.办理时限:(1)病历资料需在患者出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方可复印。(2)如病历资料在患者出院之日起1年以上,需要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一周内复印室人员电话通知后方可复印。
2.复印地点:轮台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案服务窗口。
3.复印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16:00-20:00(夏季)。
四、收费标准
1.工本费:复印病历资料,按0.7元/张(A4纸)收取工本费。
2.收费依据:严格执行《关于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930号)及(巴卫医字[2003]6号)的规定。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五、特别提示
1. 有效身份证明:本须知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护照、现役军人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复印病历资料时所持所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均需原件。
2. 材料真实性:申请人应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轮台县人民医院有权拒绝其申请,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复印件盖章:复印完毕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将由病案统计室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未加盖轮台县人民医院印章的病历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可其效力。
📞病历复印咨询电话:0996-4695812
📞病历复印服务投诉电话:0996-4696058